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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24-09-05 10:02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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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

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

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动我市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林场“双振兴”,聚焦乡村(林场)民宿产业发展的各项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措施。

一、支持专业化设计。对聘请专业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林场)民宿规划设计,并按照计划开工建设的,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费用40%给予奖励

二、支持民宿投资建设。支持民宿向高端化、精品化发展,突品牌效应,在村(林场)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三、支持市场化运营。民宿试点村(林场)引入专业运营团队,通过运营前置开展建设,年营业额达到500至1000万元的,给予运营商5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商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民宿争先创优。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乙级旅游民宿的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由市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按照50%的比例共同负担。

五、支持多业态发展。支持在民宿建设的(林场)独立打造注重外观设计、创意独特能体现主题文化的酒吧、咖啡吧、茶室、西餐厅、地方小吃门店、旅游商品门店、娱乐场所、工艺品店等特色项目,对新开设、符合规划布局选址要求,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且营业满1年的特色项目,经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投资总额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六、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支持未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民宿试点村(林场)进行生活污水治理,符合《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林场)建设的奖励措施》要求的,奖励资金按照实际农村污水项目投资额度进行奖补。其中:中、省、市级资金投入按照20%进行奖补;自筹资金投入按照50%进行奖补。

七、支持用好闲置资产。加快民宿试点村(林场)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支持民宿试点村(林场)用好闲置资产,加快盘活进程。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10+N”,“10”是我市2024年乡村(林场)民宿产业发展10个试点村(林场):工农乡北星村年丰乡年丰村向阳乡雪水温村红光乡燎原村金山屯镇乐园村铁力林业局公司马永顺林场上甘岭林业局公司溪水林场五营林业局公司平原林场乌马河林业局公司西岭林场新青林业局公司松林林场。“N”是依据政策引导和自身实际,也要重点发展民宿产业的村和林场,由县(市)、区,林业局公司向市民宿产业专班提出加入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民宿产业专班研究通过后,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小组办公室文件公布的村和林场为准。

各部门要坚持“过紧日子”思想,严格审核,仔细把关。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凡涉及偷税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本奖励措施。在奖励补助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所有项目中的中、省级资金(包括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专项、项目等)与最后获得的市级奖励资金之和不得大于等于投资总额,否则取消奖励资格。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又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以重复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措施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