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春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2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工信联规〔2024〕1号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金融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工业振兴,实现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伊春市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伊政办规〔2022〕18号)等文件,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春监管分局对《伊春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伊春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伊春市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前期策划政策实施细则》《伊春市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伊春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伊春市培育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伊春市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实施细则》《伊春市支持工业企业上云补助实施细则》《伊春市落实优势企业争先晋位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伊春市支持企业建设省和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实施细则》《伊春市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伊春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政策实施细则》12个政策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伊春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2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伊工信联发〔2022〕6号)同时废止。
2.伊春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6.伊春市培育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7.伊春市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10.伊春市支持企业建设省和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实施细则
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伊春市财政局
伊春市金融服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春监管分局
2024年1月2日
细则一:
伊春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一、补助标准
建成投产项目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市辖区企业补助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含铁力市)企业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
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核定范围:计划技术改造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入统当月起12个月计。计划技术改造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入统当月起24个月计。
二、申报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在伊春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明确。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土地、规划、环评有关行业要求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要件(复印件)。
(六)相关财务资料。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凭证及明细表,包括进账单、发票、凭证等,完成5千元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低于5千元列明细表。
(七)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安装验收证明,企业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投产证明等(复印件)。
(八)企业出具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有关定义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四)LPR。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
(五)重点项目。指的是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日内,向所在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区工信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9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
(二)各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联合呈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情况,提出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意见,履行批准程序后,下发各区财政、工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六、附则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
(二)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七、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规划与投资科,0458-3878218。
细则二:
伊春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
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一、补助标准
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类企业除外),按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20%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建成运营,通过省级认定的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此项政策为“免申即享”。
(二)各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考察核实后,联合行文推荐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规划与投资科,0458-3878218。
细则三:
伊春市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前期策划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一、补助标准
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聘请第三方专家机构围绕市级重点产业链建设开展强链延链补链支撑的,且按照评价标准达到80分以上,按服务合同实际付款额70%给予补助,单次服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在伊春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项目企业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1.企业产值在本市同行业排名前3(入统数据)。
2.与第三方专家机构、院校共同谋划、设计、开发取得一定成果。
(四)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聘请第三方进行市级产业链建设谋划、设计、跟踪服务或开展支撑新兴产业战略研究和重大项目论证的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市级产业链建设谋划、设计、跟踪服务或开展支撑新兴产业战略研究和重大项目论证的付款凭证。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企业申报,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市工信局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市工信局党组会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转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拟支持前期策划项目的实际付款额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前期策划项目资金意见,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三)原则上一个行业仅支持一户企业开展市级重点产业链建设支撑工作。
六、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规划与投资科,0458-3878218。
附件1
伊春市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前期策划
奖补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选填 产业链谋划/新兴产业战略研究/重大项目论证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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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选填:产业链谋划/新兴产业战略研究/重大项目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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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
申报单位联系人及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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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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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重点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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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签订日期 |
|
项目合同完成履约时间 |
|
项目合同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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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付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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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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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形成的前期策划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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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简要描述项目背景意义、内容等情况。(500字左右) |
二、项目具体情况
(一)产业链谋划或新兴产业战略研究类
1.与产业振兴契合度。逐条对照评价标准,通过引用省级规划原文等方式,说明本前期策划项目与全市“1234”现代生态产业体系的契合程度。
2.产业分析透彻度。逐条对照评价标准,通过引用、提炼、标注等方式,展示前期策划成果中产业分析的内容。
3.产业发展清晰度。逐条对照评价标准,通过引用、提炼、标注等方式,展示前期策划成果中产业发展的内容。
4.研究单位水平。逐条对照评价标准,介绍研究单位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重大项目论证类
1.与产业振兴契合度。逐条对照评价标准,通过引用省级规划原文等方式,说明本前期策划项目与全市“1234”现代的契合程度。
2.项目成熟度。逐条对照评价标准,通过引用、提炼、标注等方式,以证明通过前期项目论证研判得出成熟程度。
3.项目牵动力。逐条对照评价标准,通过引用、提炼、标注等方式,以证明通过前期项目论证预测析出牵动能力。
4.论证单位水平。逐条对照评价标准,介绍论证单位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下一步实施计划
简要阐述在前期策划成果基础上,推动成果落地转化的工作举措。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此次申报重点产业项目前期策划奖补所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所属材料均真实有效,如因我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性问题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单位承担。
法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产业链谋划或新兴产业战略研究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指标说明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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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产业振兴契合度 |
20 |
1 |
与我市“1234”现代化生态产业体系方向契合。(5分) |
|
2 |
符合全市产业空间布局。(5分) |
|
||
3 |
对全市经济转型发展点起到支撑作用。(5分) |
|
||
4 |
在本行业内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参与本行业协会领导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5分) |
|
||
产业分析透彻度 |
25 |
5 |
对全国、全省产业发展研究充分,行业龙头企业、市场规模、发展趋势、未来前景等了解到位。(10分) |
|
6 |
对本地区产业发展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数据详实,明确优势潜力、机遇挑战。(15分) |
|
||
产业发展清晰度 |
40 |
7 |
发展目标积极合理,符合产业发展规律。(10分) |
|
8 |
产业空间布局明确,产业链条清晰。(20分) |
|
||
9 |
重点任务明确,推进措施操作性强,有具体企业和项目支撑。(10分) |
|
||
合作单位水平 |
15 |
10 |
合作单位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5分) |
|
11 |
合作单位有承接国家、省级、市级产业链前期策划或新兴产业战略研究相关经历。(5分) |
|
||
12 |
合作单位研究团队成员发表过本产业相关研究成果。(5分) |
|
附件1-2
重大项目论证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指标说明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备注 |
|
与产业振兴契合度 |
15 |
1 |
与“1234”现代化生态产业体系方向契合。(5分) |
|
2 |
符合全市产业空间布局。(5分) |
|
||
3 |
项目对我市经济支撑作用。(5分) |
|
||
项目成熟度 |
40 |
4 |
项目投资主体为具有产业引领地位的头部企业。(10分) |
|
5 |
项目总投资规模大,资金来源渠道明晰、结构合理,投资计划具体。(10分) |
|
||
6 |
项目核心技术及工艺设备先进、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强,产品具有较强竞争力。(10分) |
|
||
7 |
原料供给、本地配套、运输物流、销售市场、行业趋势等论证充分。(10分) |
|
||
项目牵动力 |
30 |
8 |
项目经济效益突出,固定资产投资占比大,投产后主要产品产能明确,预期产值、利润、缴税等目标清晰。(10分) |
|
9 |
项目社会效益明显,投产后预计提供就业岗位、带动提高人均收入、培养人才等计划明确。(10分) |
|
||
10 |
对促进全市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具有关键支撑作用。(10分) |
|
||
论证单位水平 |
15 |
11 |
论证单位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5分) |
|
12 |
论证单位承接的本产业重大项目论证有落地成功案例。(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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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论证团队成员发表过本产业相关研究成果。(5分) |
|
细则四:
伊春市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
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对符合省级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并符合省级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此项政策为“免申即享”。
(二)符合省级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直接列入推荐奖励资金名单,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节能与综合利用科,0458-3878117。
细则五:
伊春市新增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对“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且通过省级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审核的企业,给予市级配套奖励(对2年内退出过规上统计的企业不予奖励)。
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此项政策为“免申即享”。
(二)市工信局在市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中取得数据,并对2年内企业进入和退出规上情况进行核实,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运行监测科,0458-3878217。
细则六:
伊春市培育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被评为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经认定为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此项政策为“免申即享”。
(二)各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考察核实后,联合行文推荐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产业政策法规科,0458-3878601。
细则七:
伊春市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复核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伊春市。
(三)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此项政策为“免申即享”。
(二)各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考察核实后,联合行文推荐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0458-3878951。
细则八:
伊春市支持工业企业上云补助实施细则
一、补助标准
为引导支持伊春市工业企业上云(包括企业管理、服务、设备、产品等上云),对首次购买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发生实际支出的工业企业,经核定达到合同服务要求,按照云服务合同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伊春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企业需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近5年内未出现过财政资金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四)首次购买、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发生实际支出的工业企业;
(五)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六)一户企业只能申领一次,不得重复申领。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云服务商实行备案管理制,在与上云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前先到伊春市工信局进行备案。伊春市企业选择合作的云服务商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志于为伊春市工业企业提供云资源的优秀云服务商,企业诚信度好;
2.面向企业提供基础设施、能力交易、计算、存储、应用软件、服务及网络等云资源,具有较强服务能力;
3.产品或服务围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提供特定应用场景解决方案或具有行业应用典型案例;
4.具有数据接入安全、平台安全和访问安全等安全保障能力,提供相应安全资质材料;
5.具有为上云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
(二)云服务商备案材料
1.伊春市“企业上云”云服务商备案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务报表;
3.软件产品登记证、知识产权证书、可信云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等相关资质;
4.应用典型案例及佐证,3例以上;
5.产品或服务目录,包括功能简介和产品报价;
6.针对伊春市企业的优惠政策;
7.推广及培训方案、计划;
8.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伊春市工业企业上云补助兑付申请表;
2.上云企业与云平台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云企业上云情况总结与评价;
5.收付款凭证。
(四)各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企业申报,对上云企业的上云效果和云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联合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补贴名单。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信息化推进科,0458-3878126。
伊春市“企业上云”云服务商
备案申报书
申报企业: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2023年 月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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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平台名称 |
|
云平台网址 |
|
注册资本(万元) |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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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
2021年云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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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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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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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业务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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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云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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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中央驻地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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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民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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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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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功能(可多选) |
□企业云化迁移 □企业管理上云 □企业服务上云 □企业设备上云 □企业产品上云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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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平台简介 |
(3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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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平台获得荣誉、专利、软件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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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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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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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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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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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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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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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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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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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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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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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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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自愿参与伊春市“企业上云”行动,凭借自身技术及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适用的云服务,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意在云平台提供数据接口,定期向伊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送伊春市上云企业基本信息和有关业务数据。 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若有违反,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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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实力
(一)技术架构与具备功能
1.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
2.核心技术及其核心竞争优势;
3.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技术指标。
(二)相关研发能力,包括自主创新能力,取得的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取得的相关认证情况(如可信云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等)。
三、主要产品或服务应用情况
(一)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应用场景。
(二)应用场景所属行业情况及市场分析。
(三)典型案例情况。
各项产品或服务的实施案例数量,各项产品或服务最具代表性的实施案例简介,包括实施日期、费用、过程、效果等。列举3例以上,并提供佐证材料。
四、平台技术人员及服务团队
(一)负责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主要履历。
(二)企业技术或服务团队情况,包括团队人数、学历情况等。
(三)针对伊春市企业上云的推广和培训计划。
五、优惠政策
提供针对伊春市企业制定的上云优惠政策,并承诺能够兑现。
六、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正文中涉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互联网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授权许可证明;
2.2020、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自主创新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可信云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等。
伊春市工业企业上云补助兑付申请表
云服务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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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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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平台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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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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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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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伊春市上云企业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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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上云产品及服务 |
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 |
兑付金额 |
上云效果评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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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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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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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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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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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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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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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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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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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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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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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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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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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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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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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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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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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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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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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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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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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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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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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若有违反,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细则九:
伊春市落实优势企业争先晋位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对我市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伊春市。
(三)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此项政策为“免申即享”。
(二)各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考察核实后,联合行文推荐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0458-3878951。
细则十:
伊春市支持企业建设省和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支持企业建设和评定省和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及奖励资金的,自认定年度起,市级按省级资金10%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不含撤销后重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通过复核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建成运营,通过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可获得奖励。
对新认定(不含撤销后重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集中进行新认定省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兑现,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伊春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通过复核后(评价结果为合格或优秀),可申请奖补。
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此项政策为“免申即享”。
(二)伊春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省级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符合年度兑现时间的,市工信局掌握并提供相关数据,并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伊春市行政区域内新认定(不含撤销后重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根据省工信厅发布的运行评价通知要求参加并通过复核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符合年度兑现时间的,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通过复核进入评价结果(合格或优秀)名单的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科技科,0458-3876565。
细则十一:
伊春市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支持企业研制开发首台(套)产品,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及省级奖励的研制企业,市级再给予省级资金10%额度的奖励补助,单户企业最高50万元;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并获得省保险补偿的,市级再给予省级补偿资金10%额度的奖励补助,单户企业最高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建成运营,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及省级奖励的研制企业或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并获得省保险补偿的企业,可获得奖励。
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此项政策为“免申即享”。
(二)各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对符合重点新产品奖励和首台(套)产品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考察核实后,联合行文推荐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符合首台(套)产品“综合险”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考察核实后,联合行文推荐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春监管分局。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春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做出调整。
五、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科技科,0458-3876565。
细则十二:
伊春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补标准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免申即享”兑现方式。
(一)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四)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市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15万元。
二、兑现条件
(一)兑现主体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兑现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均在我市。
(三)企业无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无不良记录)。
(四)按照政策规定兑现企业须完成上市(挂牌)各个阶段,并已获得省级奖补政策兑现。
(五)境外上市兑现主体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生产经营主体需在我市辖区内,但母公司注册地可不在我市。
三、兑现流程
(一)确定奖补对象
对已在境内外上市(挂牌)或完成各阶段,并获得省级奖补政策的,企业无需申报。市工信局联合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按照省级奖补政策兑现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市级奖补政策兑现工作。
(二)网上公示
拟给予资金奖补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市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三)请示报批
拟给予资金奖补企业名单由市工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呈报市政府批准。
(四)拨付资金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奖补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其他事项
相关企业经审计或检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府奖补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如遇相关新政策出台,随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完善。
六、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融资服务科,0458-3878130
市金融服务局金融市场科,0458-3878345
市财政局产业发展科,0458-360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