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粮食收购企业: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企业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经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备案;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办理备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已办理过《粮食收购许可证》且继续从事收购业务的粮食收购企业,要重新完成备案,新成立的粮食经营企业,要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15日内完成备案。
三、有关要求
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粮食经营企业,将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 0458-360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