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伊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伊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条。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五)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县(市)区”。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废弃食用菌包。”删去第二款中的“、填埋”。
三、废止《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