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大局稳定和公众切身利益。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从严查处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持续保持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效应,现对以下4起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伊美区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7月11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伊美区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案件线索,按规定进行案源登记,并开展案件核查。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林区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主要负责人兼安全总监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5年10月30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金林区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主要负责人兼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我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兼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兼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三:伊美区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锅炉案
2026年3月10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美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我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金林区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及其主要负责人兼安全总监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6年3月19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金林区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其主要负责人兼电梯安全总监涉嫌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我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兼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兼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