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1.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或市场待销产品成品罐内抽样时 ,取样方法按照 GB/T 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执行;加油站抽样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样品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2 抽样数量。每个被抽查单位抽取样品不超过 2 批次,每批次 4 升,分两份,2 升检验,2 升留样。
2 检验依据
表 1 车用柴油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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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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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硫含量 |
SH/T 068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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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铜片腐蚀 |
GB/T 5096-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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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含量 |
GB/T 260-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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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多环芳烃含量 |
NB/SH/T 080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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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总污染物含量 |
GB/T 33400-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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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凝点 |
GB/T 510-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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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冷滤点 |
NB/SH/T 0248-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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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闪点(闭口) |
GB/T 26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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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十六烷值 |
GB/T 38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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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十六烷指数 |
SH/T 0694-2000 |
执行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黑龙江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