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压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市民饮食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肉制品生产经营合规指南,明确生产经营禁忌与合规要求,望全市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及经营商户严格遵照执行,广大消费者共同监督,携手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
一、严禁采购使用九类不合格原料肉,严把源头准入关
原料肉质量是肉制品安全的基础,全市所有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以下九类不合格肉类原料,从源头杜绝安全风险。
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动物肉类;
2.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3.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的动物肉类;
4.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造成的非屠宰死亡、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肉类;
5.污染物、农药残留及兽药残留安全指标等超标的肉类;
6.超过保质期的肉类原料;
7.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肉类;
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
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肉类。
二、严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严守生产加工红线
在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添加以下物质,坚决杜绝违法添加行为,这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Cimaterol)、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甲醛(福尔马林)、硼砂、硼酸、过氧化氢(双氧水/双氧水)、苏丹红(Ⅰ、Ⅱ、Ⅲ、Ⅳ号)、酸性橙Ⅱ、玫瑰红B、美术绿(铅铬绿)、孔雀石绿、结晶紫、敌敌畏、工业级亚硝酸盐、工业级磷酸盐,以及其他不得非法增加的物质。
三、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添加剂使用管理
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循按需添加、专人管理、规范使用原则,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具体禁忌要求如下:
1.肉制品禁止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二氧化硫及其盐类、纳他霉素;
2.除熟肉制品外禁止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3.罐头类食品中不得使用以下防腐剂: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
4.其他不得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市场监管温馨提示:
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原料查验、生产管控、出厂检验、经营销售等各环节要求,主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料、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用肉制品时,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可随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处置,全力守护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