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将至,旅游市场将迎来消费小高峰。为维护我市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守法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旅游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混淆。不得擅自使用知名旅游景点、旅行社、酒店等名称、标识、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旅游线路、景点介绍、住宿条件、餐饮标准、交通工具、购物安排、服务项目等进行虚假或者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在网络平台等渠道使用模糊用语、误导性图片。
3.商业贿赂。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特别是不得通过贿赂导游、司机等方式,诱导、强迫游客进入指定场所消费。
4.侵犯商业秘密。不得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客户信息、线路设计、营销策略等商业秘密。
二、规范导游及从业人员行为,严禁强制消费
1.明确服务与收费。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增加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2.禁止强制交易。严禁导游、司机与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串通,通过语言暗示、威胁、纠缠、拒载等方式,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购物或消费。不得以“回扣”“人头费”等方式收受或索要不正当利益。
3.保障游客知情权。在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时,必须如实告知商品的真实信息、价格和可能存在消费陷阱,保障游客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权利,并确保商品质量。
三、加强价格自律,做好明码标价
1.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所有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确标价,价签、价目表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2.杜绝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畅通投诉渠道,快速化解纠纷
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不得推诿、拖延、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诉求。
五、法律责任提示
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规范、在“五一”期间发生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舒心、满意的假期旅游消费环境。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请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