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3号令)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向各相关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一)严格资质审核,守住准入底线
严格依照新规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开展实质性复核。重点核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有效性、经营场所现场一致性、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相符性,主动清退无证、套证、假址及“无店经营”等违规商户,从源头阻断风险流入。
(二)规范信息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要求入网餐饮单位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体门面照片及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要求已接入“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商户设置链接,并根据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列表页展示“有、无明厨亮灶”标识。
(三)强化风险管控,从严处置违规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线上巡查与线下抽查开展常态化监管,加大对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商户的抽查力度。发现入网商户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警示、限流、闭店等处置措施。
二、致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持证合规经营,杜绝资质造假
必须具备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向平台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严禁一证多用、异地经营、伪造或变造许可证等行为。
(二)规范信息公示,杜绝虚假宣传
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资质、门店实景、实际地址等信息,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保持一致,严禁不公示、公示不全或虚假公示。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在主页显著位置标注“无堂食”标识。
(三)规范加工制作,严控原料安全
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原料,做好进货台账记录。严格规范食品加工制作,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烧熟煮透,杜绝加工环境脏乱差等问题。不得在加工区外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他人代加工制作。
(四)规范配送管理,保障餐食安全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具及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推行“食安封签”,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清洗。
(五)抓实人员管理,落实健康要求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期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杜绝无证上岗、带病作业。
(六)主动明厨亮灶,践行诚信经营
主动接入“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合理设置“小份菜、半份菜”等选项,引导消费者理性点餐,杜绝餐饮浪费。
请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立即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发现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线索,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