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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西林区钢铁新城G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伊春市西林区钢铁新城G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发布时间:2020-03-18 16:23来源: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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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西林区钢铁新城G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函【2020】22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一、公布时间:自 2020年3月18日 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中国·伊春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3906336


邮    编:153000


联系人:倪向楠、马敏


 


《伊春市西林区钢铁新城G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伊春市西林区市伊春市唯一的工业区,全区产业以工业为主,全区用地以居住及相关配套设施和工业用地为主。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西林区内缺少大型的商业活动场所。本项目的建成能完善西林区在商业和旅游的相关配套设施。有效的承接西林区旅游、餐饮、住宿等功能需求。为市民娱乐休闲提供场所。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7.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


8.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9. 《西林区总体规划(2009-2020)》;


10. 其他与本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 强制性内容


本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文本中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改变。本规划文本中条文黑体加下“____”条文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伊春市西林区钢铁新城G地块规划范围内规划与实施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五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位于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 ,汤旺河东岸、西林区建龙金河嘉园南侧、东山西侧、乐园村北侧。规划用地面积为 5406.51平方米


第二章  土地使用与用地控制


第六条 用地性质


伊春市西林区钢铁新城G地块,用地代码为 B14。


第七条 用地规模


伊春市西林区钢铁新城G地块规划用地规模为 5406.51平方米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八条 规划对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内容为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本规划容积率在0.5-1.5区间,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之间,绿地率大于30%,建筑限高为 25米


第九条 地块内建设除须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范。


 


第四章
 
建筑物控制


第十条 建筑间距控制


地块内所有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黑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中相关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交通、工程管线敷设及卫生条件等要求,符合有关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后退控制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二条 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地块控制图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道路宽度、长度及其横断面形式详见说明书。


第十四条 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街坊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等要求,道路纵坡应尽量保证在 0.3%—3.0%之间。


第十五条 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须符合道路系统规划中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控制指标规定。


 


第六章
 
绿地规划


第十八条 地块在满足图则所规定的绿地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地面积。


第十九条 地块绿地率控制在30%以上。


第七章  景观规划与城市设计


第二十条 景观规划


本次规划用地为旅馆用地,其建筑物、绿化、雕塑等的布置要与周边环境和自身功能特点相协调,融为一体。


第二十一条 城市设计引导


地块内应建立良好的空间序列和形体秩序,空间尺度宜人,景观错落有致。应注意草坪和景观、遮阳效果的树种配置。地块小品设施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筑色彩以淡雅为主调。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文本的法定效力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二十六条 规划的解释权


本规划由伊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由伊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报送审批前,伊春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法将本规划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本规划自伊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代号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平方米)


 

 

西林区钢铁新城G地块


 

 

B14


 

 

旅馆用地


 

 

5406.51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建筑控制高度(m)


 

 

0.5-1.5


 

 

>30


 

 

25-30


 

 

≤25


 

 



 

机动车停车泊位


 

 

出入口方位


 

 

用地兼容性规定


 

 

20


 

 

北、西


 

 

允许设置的用地类别:R3、A1、B1


 

有条件允许设置的用地类别:R1、R2、A2、A3、A4、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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