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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马河区Ⅱ片区D地块和Ⅲ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乌马河区Ⅱ片区D地块和Ⅲ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8 16:49来源: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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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规划管理法制化,提高公众对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现将《乌马河区Ⅱ片区D地块和Ⅲ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中国·伊春网站向社会公告,望广大市民、关注、关心伊春城市建设的朋友积极参与,登陆我们的网站,解读规划方案,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一、中国·伊春网址:/


二、公告时间: 2020年8月18日
2020年9月27日  


三、联系单位: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四、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五、邮编:153000 


六、电话:0458-3906336      


七、联系人:倪向楠、时胜伟


八、E-mail:jishuke2019@163.com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乌马河区Ⅱ片区D地块和Ⅲ片区A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出让秩序,提高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规划文本、图纸和分图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三条  文中黑体字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5)《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7)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9)《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0)《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8年);


(11)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


根据乌马河区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立足于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根本要求,在依据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以人为本的原则


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利用地块及其周边自然条件,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区域景观标志,符合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需求,建立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划强调控制与引导相结合,保持适当的灵活性。规划成果满足土地有偿使用和管理的要求,达到系统、规范、简明的目的,使城市建设能够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协调原则


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地确定乌马河区Ⅱ片区D地块和Ⅲ片区A地块的功能布局,提出规划的控制性指标,为规划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第六条  规划区性质


规划区性质为:宜居、 生态、节能型、环保型的居住和工业综合功能区。


第七条  规划目标


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和谐的规划理念,将该地块规划为用地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生活舒适,生态环境良好的综合区域。


第八条  适用范围


乌马河区Ⅱ片区D地块和Ⅲ片区A地块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和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1、本规划由伊春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解释权属于伊春市城乡规划局。


2、本规划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本规划管理涉及本层次规划与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章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第十条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乌马河区Ⅱ片区D地块和Ⅲ片区A地块位于乌马河区西部,东起望园路,西至福成路,南临南山路,北到林都大街。总用地面积为 517.89公顷


第十一条  规划期限:


2020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要求分为大类、中类、小类和细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片区-地块”划分的方法。


第十四条 地块划分的原则


1、充分考虑自然地理界线、围合状况及合理的交通分区。


2、根据开发形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划分地块,尽量保证地块用地性质的单一性。


3、尊重现有使用权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注重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或大地块细分为小地块)。 


规划允许在开发建设中,对划分的地块进行合并和细分,特别是在成片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允许合并部分地块,但必须调整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地块合并首先应满足同类性质地块间的合并,且不能导致规划区内各类配套设施的减少和变更。


第十五条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图表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及用地兼容性规定,大类及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和绿地,不得任意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十七条  用地兼容性规定


为了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需求,体现设施多样性和服务综合性,本次规划通过明确土地使用兼容性来体现功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本次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坚持以下原则:


(1)土地使用兼容性通过土地使用兼容性表来反映,为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作为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2)土地使用兼容性分为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和不得设置三类进行控制。


土地使用兼容性表





 
 
 
 
 
 
 
 
 
 
 
 







注:√为允许设置;△为有条件允许设置;Ⅹ为不得设置。


标明“不得设置”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标明“允许设置”原则上可以在不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标明“有条件允许设置”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


第十八条 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规划区开发建设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规划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土地的建设强度。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规定性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1.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即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码,确定地块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即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面积。


3.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建筑系数)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5.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6.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


本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应严格按照图表中的规定执行。


7、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符合以下规定:


(1)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安排在地块周边等级低的道路上。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时,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2)机动车出入口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米 ;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 20米 ;距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 5米


(3)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4)应严格控制同一地块沿城市道路一个方向开设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确有必要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出入口间距不得小于 150米 。相邻基地应共同设置出入口。


地块内交通出入口方位及禁止车辆进出的路段,按地块分图图册或图表中的规定执行。


8、停车泊位


按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及地块情况进行配置机动车停车位数。各类用地停车泊位应符合合下列规定: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居住建筑


 

 

车位/户


 

 

0.2-0.6


 

 

商住建筑


 

 

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0.6


 

 

工业建筑


 

 

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0.1


 

 

仓储建筑


 

 

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0.2


 

 


第二十一条 指导性控制指标


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及风格,规划对片区内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原则上作了如下规定:


色彩要符合《伊春市中心城色彩规划》(2008年)要求,形成伊春的特色。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和作用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几项主要指标。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是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并直接控制城市的开发活动,使城市用地向最有效利用方向发展,以获得最佳的土地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和扩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不得超过“地块控制指标汇总表”和分图图册中规定的指标限制。


 


第五章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第二十四条 道路等级分为主干路、次干路。


第二十五条 道路红线宽度:主干路60、40米、次干路30、20米.


第二十六条 道路坐标定位采用1954年北京直角坐标系。


第二十七条 道路竖向设计标高以1985年黄海高程系为基准点,规划道路纵坡控制在0.3%--5%,道路横坡控制在1.5%~2%。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的出入口宜设在远离交叉口的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等地段。


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设计


规划区内的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出入口等区域,有高差的地方均应设计方便步行或轮椅通行的坡道。按国际惯例在主要的人行道上铺设连续的用于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步行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以给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亭和公厕设计应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第三十条 道路绿地率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道路红线宽度在大于 50M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道路红线宽度在40 -50米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 40米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三十一条 规划配套设施主要是为片区内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居住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托幼、物业管理等)应严格按照规划开发强度执行,但具体位置可以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所属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环卫设施(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变电站),严禁更改其用地性质及规划开发强度。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略)


 


第八章 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争取较好朝向。其日照标准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中的规定,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3小时的日照。


(3) 其它性质建筑之间距离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规范的规定外,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还必须以规定要求的最大间距为准。


第四十二条 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为 5米 。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外界建筑物的建筑间距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建筑间距的一半距离,其剩余距离由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 3米 。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采用下限控制指标。


基本后退: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区道路两侧各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 ≥ 3米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区道路两侧各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 ≥ 5米


 


第九章  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十三条
规划地块的景观设计、建筑群体组合、建筑形态与风貌等应符合《伊春市中心城总体城市设计》(2004年)和《伊春市中心城色彩规划》(2008年)的要求,形成伊春的特色。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变更原则:规划实施中,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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