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时  效:
名  称: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8 16:51来源:伊春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访问量:
字体: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规划管理法制化,提高公众对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现将《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中国·伊春网站向社会公告,望广大市民、关注、关心伊春城市建设的朋友积极参与,登录我们的网站,解读规划方案,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一、中国·伊春网址:/


二、公告时间: 2020年8月18日
2020年9月27日


三、联系单位: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四、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五、邮编:153000 


六、电话:0458-3906336      


七、联系人:倪向楠、时胜伟


八、E-mail:jishuke2019@163.com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社会经济跨越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推动伊春市西林区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和西林区城市经济提质扩容,贯彻落实西林区区城市总体规划、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开发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和基础设施配套,有效引导开发区空间扩展与产业发展,特编制《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经开区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分为三个片区,分别为西钢片区、白林片区、苔青片区。西钢片区用地面积 409.98公顷 、白林片区用地 269.14公顷 ,苔青片区用地 98.29公顷 ,规划总用地为 777.36公顷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住建部,2006)


(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住建部,2002)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73-2011)


(6)《伊春市西林区总体规划(2009-2020年)》


(7)《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8)《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9)《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黑建规[2006]4号)


(1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11)《西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12)国家、黑龙江省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紧扣可持续发展主题,遵循循环经济原则,按照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要求,系统规划,突出重点,完善功能,保护环境,建设新型经济开发区,拓展新型工业化发展空间,加速推进新型城市化,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带动实现富民强市、科学跨越和“两型”社会建设目标。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节能减排原则


(2)整体发展原则


(3)科学发展原则


(4)基础先行原则


(5)生态优先原则


(6)循环利用原则


(7)弹性发展原则


(8)可操作性原则


第六条  规划建设期限


本经开区规划的基准年为2019年,本次规划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同时与《伊春市西林区总体规划》相吻合,确定规划期限为:2019—2020年。


第七条  规划重点


(1)分析经开区内的产业定位和产业规模;


(2)确定经开区产业布局和空间结构;


(3)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及容量控制指标;


(4)道路交通系统的调整完善;


(5)确定公共与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及用地边界;


(6)做好经开区内管线综合规划;


(7)经开区实现“七通一平”。


第八条  规划目标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下面简称“经开区”)按照“大企业--产业链--产业群--产业基地”的经济开发区发展思路,坚持“一片一主业,片区有特色”原则,重视片区产业集中和产业链条延伸能力。坚持以大企业为主体、产业项目为载体、产业链条延伸为重点,发展产业集群、打造产业基地、构建主业突出、产业链完善、功能配套的高标准冶金特色经济开发区。


第九条  适用范围


规划范围内的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容量控制和建设管理等工作,必须遵照经开区规划,服从经开区规划。在经开区规划区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均应以经开区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一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条  产业定位


依托西林区产业资源和区位优势,建设以二、三类工业用地为主,公共设施用地为辅的冶金综合经济开发区,把产业定位在以冶金为主,以能源、化工、冶金循环、新型建材、新材料、新能源以及加工制造、高新技术产业为辅的现代化的新型经济开发区。


第十一条  产业主导方向


根据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的地理位置将产业园分为三个片区,分别为西钢片区、白林片区、苔青片区:


(1)西钢片区根据产业定位将工业片区分为两个功能区;


金属冶炼、焦化产业区


钢铁循环产业区


(2)白林片区根据产业定位将片区分为四个功能区;


冶金相关产业区


化工及能源产业区


食品药品产业区


机电铸造、新型建材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区


(3)大青片区根据产业定位将片区分为两个功能区;


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区


加工制造产业区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规划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用地以工业用地为主体,根据需要配置有适当的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用地。经开区规划范围面积为 777.36公顷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 768.12公顷 ,占总用地的98.81%;水域面积约 9.24公顷


①西钢片区规划范围面积为 409.98公顷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 400.73公顷 ,占西钢片区总用地的97.75%;


②白林片区规划范围面积为 269.14公顷 ,范围内用地均为城市建设用地;


③苔青片区规划范围面积为 98.29公顷 ,范围内用地均为城市建设用地。


1、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是经开区的主要用地类型,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为 607.09公顷 ,占经开区总用地的79.04%。所有工业项目产生废弃物均要求按国家标准要求达标排放。工业用地中包含新增工业用地和保留工业用地。


(2)工业地块划分


工业地块划分尽可能保持灵活性,根据现状企业情况及入驻企业的要求设定,具有伸缩性,使地块有“一分为多”或“合多为一”的可能性。入驻工业企业占地规模超过地块规模时,可以适当合并地块,但应当保留规划支路;入驻工业企业占地规模小于地块规模时,可以对基本地块进行适当的灵活划分,满足小型工业企业的用地需求。


2、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是经开区的另一主要用地类型,仓储用地总面积为 1.87公顷 ,占经开区总用地的0.24%,利用铁路专用线,主要布置在白林片区内。


3、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包括供水、变电所、污水处理厂、供热站等设施用地,总用地面积为 9.35公顷 ,占产业园总用地的1.22%。


4、绿地


经开区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绿地总面积为 65.53公顷 ,占经开区总用地的8.53%。


防护绿地主要包括在经开区道路两侧的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周围的绿地。植物以乔木、灌木结合为主,以起到吸尘、降噪、隔离、保护生态景观等作用。


5、道路用地


经开区内不单独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在各工业企业用地内按企事业情况配置停车场。道路用地面积为 60.27公顷 ,占产业园总用地的7.85%。


6、文物古迹用地


经开区内在白林片区中存在小孤山文物保护遗址,根据文物保护部门提供的第三次文物普查文件中要求,小孤山文物保护范围 3500平方米 ,外围 75米 管理范围,经过与相关部门协商,形成规划文物古迹用地范围界线,文物古迹用地面积为 3.26公顷 ,占经开区总用地的0.42%。


第十三条  地块划分


地块是根据城市道路、功能分区进行确定,共分为7区,规划区分西钢片区(XG)、白林片区(BL)、苔青片区(TQ)三个区。分别为:


XG片区:西林主城区西部区域,共3个区 (XG—A、XG—B、XG—C)。


BL片区:西林主城区北部区域,共3个区(BL—A、BL—B、BL—C)。


TQ片区:苔青片区为西林区的单独区域,与城区相距7公里,共2个区(TQ—A、TQ—B)。


第十四条  用地性质


经开区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性质和代码均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划分到小类,其他用地划分到中类。


第十五条  土地性质变更


在开发过程中,确需变更规划刚性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2011),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地块内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应符合表3-2所规定的相容性。变更解释文件应附在规划报告文件内(包括审批文件、变更说明及相应的图纸)。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


本次规划规定了每一块用地的主导使用性质,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不宜随意更改。考虑用地未来开发建设的弹性,适应经开区项目的灵活变化,对用地性质设置兼容性选择,规划中允许不超过主导用地性质30%的兼容。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二类工业用地可以兼容一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可以兼容二类以及一类工业用地;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均可与市政设施用地兼容;经开区配套居住用地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在不降低土地使用强度,满足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兼容一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与商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以及广场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可兼容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以及社会停车场用地;一类仓储用地可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兼容;经开区绿地不具有兼容性。


第二章 地块控制指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地块控制指标体系


地块控制指标体系分为规定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两大类。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规定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高、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退让以及特定的配套设施等。工业用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主要有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地块容积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分图则中的规定值;各地块建筑密度不得低于分图则中的规定值。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地块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生态景观、用地集约性、市场运作、城市设计等各种因素,力求使经开区指标体系更加合理可行,并便于操作,为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留有弹性。


第十八条  开发强度控制


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通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项指标来控制。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距西林区城区较近,因此其环境要求和景观要求较高,规划对工业区各类用地从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高四个方面进行了严格控制,使本地区优良的环境景观得到有效保护。


1、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主要控制指标


结合西林区城市建设发展需求以及周边环境承载力要求,按照土地集约化利用、建筑布局“大疏大密”的原则,借鉴黑龙江省一些工业园区已有建设强度控制指标的经验,规划提出了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各类用地主要开发强度指标,详见附表2。


(1)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0.6-0.8,建筑密度控制在不小于30%,建筑高度控制在 30米 以下,绿地率控制在20%以下。


(2)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不大于0.6,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片区建筑高度控制在 15米 以下,绿地率控制在35%以上。


(3)绿地


绿地率控制在70%以上。


(4)工业用地


工业建筑尽可能结合地形而建,容积率控制在不小于0.6,不大于1.0,建筑系数控制在不小于30%,建筑高度控制在 50米 以下。由于西钢厂区多为高层建筑及构筑物,因此西钢片区工业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在 100米 ;而焦化厂项目的招商落位,由于焦化厂区建筑过高,故将焦化厂所在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在不高于 160米 。工业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厂区绿地率,每个地块内的绿地率不得高于20%。规划根据不同的工业项目按照《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确定不同的容积率下限控制指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医药制造业≥0.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通用设备制造业≥0.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为防止土地投机,开发地块必须满足最低容积率要求,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给出的容积率上限值进行控制。若分期开发,首期开发的容积率不得低于0.4。


整改重建用地的现状土地利用性质与经开区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在未开发时可不需调整,但对地块进行再开发时,其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经开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符。


工业用地内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净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用地内建设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和住房。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由城区和产业园配套服务区统一配置。


分图图则中规定最高容积率和最高建筑密度,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超标;特殊情况下须调整时,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开区内非工业用地的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不得大于文本和图则的相应规定,绿地率不得小于文本和图则的相应规定;工业用地的地块建筑高度不得大于文本和图则中的相应规定,容积率和建筑系数不得小于文本和图则中的下限规定,绿地率不得高于文本和图则中的上限规定。


2、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规定


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为保证经济开发区的环境质量,规划对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提出了适当的要求。其数据为最小数值一般规定为:在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沿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5米 ,其中,沿道路红线一侧建议为 2米 绿化带,内侧为 3米 间距;规划在道路两侧设置防护绿带的,建筑后退绿线距离不小于 5米 。行政办公用地以及有重要景观需求的用地适当增加建筑后退距离。各地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详见地块控制要素表以及分图则。


②建筑后退用地边界


考虑到通风、日照和消防要求,工业建筑必须与用地边界有适当的退让,当建筑物面向用地边界时,工业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 5米 ;其中,沿用地边界一侧建议为 2米 绿化带,内侧为 3米 间距。后退范围内的用地可布置绿地、内部道路、停车场、小型变电房、货棚或自行车棚(限高 3米 )等,但涉及可燃性物质的工业必须符合防火条例。


③建筑后退架空电力线距离


经开区内部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220KV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 30米 ;110KV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 20米


第十九条  四线控制


1、黄线


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界线属于黄线控制范围。经开区黄线控制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执行。城市黄线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黄线控制规定,以保障经开区基础设施安全和运转正常。


2、绿线


经开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均属于绿线控制范围。经开区绿线控制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执行。经开区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超出绿线控制范围,严格保护位于绿线范围内现有的山体形态、绿化植被和水域面积,加强绿化尚未覆盖地区的绿化造林工作。


3、蓝线


经开区蓝线控制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执行。严格保护位于蓝线范围内现有的水域面积,经开区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超出蓝线控制范围,经开区内各类水域范围的控制线均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4、红线


新建道路应按照规划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以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特殊道路的断面形式,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另行确定。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外侧退让。退让范围属道路防护绿地,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条  交通发展目标


规划期末,形成以公路运输,干支线结合,内外畅通,布局合理的交通运输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外交通


G222国道鹤嫩公路从苔青片区西侧通过,从白林片区北侧通过,将两个片区连接起来。


哈佳铁路分支南乌铁路穿过苔青片区及白林片区。在苔青片区设苔青火车站,苔青火车站为四等站,兼顾客运和货运功能。


哈佳铁路分支南乌铁路在西钢片区东侧通过,并有铁路专用线通往西钢。


西林火车站位于西林区中部,离西钢和白林片区约3 -5公里 ,兼顾客运和货运功能。


第二十二条  道路系统规划


经济开发区内路网为方格网式与自由式相结合的结构,道路根据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道路等级结合经开区内部道路使用功能和承担交通流量多少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


主干路――道路红线12 -30米 ,路面宽 20米


次干路――道路红线 24米 ,路面宽 12米


支路――道路红线12 -16米 ,路面宽 12米


规划区支路网密度视产业需要设置,小型企业组团路网密度高,大中型企业密度小,有利于地块的划分。


道路规划一览表详见附表3。


第二十三条  竖向规划


结合场地自然地形坡度较大的具体情况,采用台阶式布置形式,以减少土方工程量。建筑物布置在不同高度的台阶上,台阶之间以绿化用地、护坡或挡墙进行过渡,同时为解决车辆和行人交通,台阶之间设置车行道路和踏步。


按照国家道路纵坡设计规范,因为伊春位于多雪严寒地区,道路纵坡控制在0.3-6%,局部较为困难区域道路最小纵坡不小于0.2%。在道路施工时,道路交叉口竖向标高可在保证道路坡度满足国家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具体按《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规划


规划各道路交叉口一般为平面交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地块出入口规划


经开区规划对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做出控制,机动车出入口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定: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尽量布置在干路或支路上,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次干路不得少于 50米 ,支路不得少于 30米 ;所有服务性车辆出入口的宽度不得超过 10米


第四章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六条  配套设施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坚持区域协调、统一布局的原则,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规划区的配套设施详见附表4“配套设施一览表”。


第二十七条  行政办公设施


由于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紧邻西林区城区,考虑到城区办公和经开区办公可以共享,因此经开区内将不再设置行政办公用地,在厂区内的行政办公用地可根据工业项目的需要自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供应设施


①现状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的三个片区内的供水设施,西钢片区用水主要来引自于龙泉湖水库水厂和汤旺河地表水,并不在本次规划范围内,无单独用地,位置位于西钢片区西侧,白林片区规划建设1处净水厂,水源主要取自汤旺河地表水,用地编号BL-A-11,苔青片区规划建设1处净水厂,水源主要取自汤旺河地表水,并不在本次规划范围内,无单独用地。


②现状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的三个片区内的污水设施,西钢片区的污水经市政管网排至片区东侧的污水处理厂,用地编号XG-A-02,白林片区和苔青片区各规划设置1处污水处理厂,白林片区污水处理厂位于规划片区南侧,用地编号BL-C-07,由于西钢片区和苔青片区污水处理厂均不在本次规划范围内,故无单独用地。


③现状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的三个片区内已有各自的变电站,均可供应相对应片区的工业生产,西钢片区已有110KV变电站1处,用地编号XG-B-09,白林变电站和苔青变电站电力线路均引自与220KV的金山变电站,白林片区现状已有220KV变电站1处,用地编号BL-A-01,苔青片区已有110KV变电站1处,不在本次规划范围内,西钢片区和白林片区电量足以满足工业用电量要求,规划苔青片区110KV变电站在原变电站的基础上增容,不再新增设其他变电站。


④现状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的三个片区内的供热设施,西钢片区内部建设有一座热电联产,给西钢、白林、城区供热,苔青片区供热设施规划1座锅炉房,位于苔青片区南侧规划范围外,故无单独用地。经开区内规划换热站7处,用地编号XG-A-13、XG-B-07、BL-B-01、BL-B-03、BL-B-05、TQ-A-03、TQ-B-03。



第五章 给水工程规划(略)



第六章 排水工程规划(略)



第七章 供电工程规划(略)



第八章 通信工程规划(略)



第九章 供热工程规划(略)



第十章 燃气工程规划(略)



第十一章 管线综合规划(略)



第十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略)


第五十一条  生态保护规划


1、总体目标


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2、规划原则


在生态现代化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工业区建设,充分体现发展的生态理性,而不仅仅是经济理性,在新时期,工业特别是新型工业和环境的关系不是对立面而是共生,规划通过利用自然山水风光创造绿色生态工业集中区,达到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


3、保护重点


(1)加大自然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工业污染防护用地的管理,推动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环境的综合整治。


(2)加强绿色植被的生态规划建设,保持生产基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积极发展环境和环保科技,加强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


(4)加大对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周边山体森林、水系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建立生态保护区,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确保资源的循环合理利用。


第五十二条  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经济开发区环境质量的控制目标为:


大气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在二类功能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二级标准要求范围内。


地下水:本区域内地下水控制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Ⅲ类标准功能区要求范围内。


区内噪声:噪声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执行。


固体废物: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鉴别,属无害废渣的应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确定不能利用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


第五十三条  环境治理控制目标


(1)工业废气处理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均为100%。


(2)工业废水处理率、排放达标率均为100%。


(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含处置)为100%。


(4)危险废物处理率为100%。


(5)环境管理的三同时执行率均为100%。


(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达标覆盖率100%。


第五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控制原则


发展清洁生产,力争在生产环节上控制、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发展先进高效的污染物处理技术,对能够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能源尽量回收利用;经过减量、回收后仍需排放的废弃物,在进入环境前经无害化处理。


2、总量控制计划


实行总量控制,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效地改善区域或流域的整体环境质量。各厂在建设前期需向当地环保局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五十五条  污染控制措施


1、环境保护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经开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入经济开发区内的拟建项目均需经过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并获得批准,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制定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条件,提高入经开区项目档次,着眼引进大冶金化工企业和技术档次高的冶金化工企业,不引进一些与经开区产业配套不符的、污染严重、档次低的小化工项目。


2、环境保护规划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进入经开区项目采用转化率高,废气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对工业废气最大限度地回收,减少排放,对排入大气的废气实行达标高空排放,总量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并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严格控制有毒和有害气体的排放,并对有毒和有害气体排放实施在线自动检测仪监控。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选择节水工艺,鼓励一水多用,减少废水排放。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污染区域的初期雨水实施集中处理,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实现达标排放。


部分废水在各厂区经回收处理后进入再生水系统再回用于工业用水制取脱盐(软化)水、循环水补充水、地坪冲洗、绿化、道路浇洒和河道景观用水。


各企业根据企业污水排放情况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排出厂区的水质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方可排放入经开区排水管网,进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或外排。


区域内所有污水均须由规划的污水排放口排放,禁止在规划的经开区污水排放口外设新的污水排放口。其位置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污水排放口实施规范化建设,并安装在线监测,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推广无废少废生产工艺,鼓励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减少废物产生量。生活固废和工业固废分别收集分类处理。危险废物和化工残液(渣)回收利用与集中处置。


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使工业固体废物达到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必须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行危险废物有序转移制度(包括有序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等),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统一收集、集中控制,集中安全运送危险废物至处理中心进行处置。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购低噪声设备,根据设备情况,采取降噪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设计、安装隔噪设施,保证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要求。


第十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五十六条  规划目标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规划建设的总目标是:为生产、生活等各类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具体目标是:


(1)使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工业有害有毒 建议修改为 废弃物得到合理地处置。特种垃圾和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近期达到100%。


(2)生活垃圾容器化收集率近期达到90%以上,远期达到100%。


(3)道路清扫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50%;远期达到80%以上。


第五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1、垃圾转运站


依据《伊春市西林区总体规划(2009-2020年)》,在西林主城区北侧东风组团内设有一处垃圾转运站,目前已经不再使用该选址,新位置位于苔青片区鹤嫩公路西侧,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内产生的多为工业固体废弃物,统一运至垃圾转运站进行处理,故本次规划利用苔青片区垃圾转运站,不再另行设置。


2、公共厕所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有关规定,进行公共厕所布置。


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公用设施用地(U),设置密度1-2个/平方千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其他区周边道路间距600 -1200m 。本次规划选择间距 800m 。规划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内三个片区共新建公共厕所14处,满足经开区以及居民的使用。


第十四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五十八条  防洪排涝规划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位置的为重要的工业生产项目及仓储,一旦受到雨水浸泡,经济损失较大。为保证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在雨季不受山洪危害,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西钢片区西林河已有修砌过防洪堤,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可以将经开区内的雨水排至西林河,白林、苔青片区内过境的汤旺河的原防洪堤经过常年的河水冲刷,部分河段已无防洪堤,规划沿汤旺河两侧重砌防洪堤。同时,对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鹤嫩公路的天然排洪沟进行修砌,提高泄洪能力。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保护现有植被,特别是禁止破坏山坡植被,以保护植被的滞水能力,减少雨洪灾害发生。截洪沟与泄洪沟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以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的安全。


第五十九条  消防规划


1、控制目标


《伊春市西林区总体规划》(2009-2020年)已规划将西林消防大队建设为一级消防站,另1处西钢企业消防队建设为二级消防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员、车辆及通信设施配备,因此经开区规划区不设消防站,各企业要按照规定建设自己的消防设施,仓储区内的仓库、罐区要建设相应的消防系统。


2、主要措施


工厂设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工艺路线选择、装置布置、管道设计、泄压排放、耐火保护等应满足防火要求,工艺设备和管道和构件采用非燃烧材料,并满足有关设计防火规范。


经开区规划、总图布置、厂内外道路、铁路等应符合有关消防规范;经开区内的化工企业要按照企业特点制定消防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完善自身的消防体系,其消防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各区建立统一的火灾防范、报警、救灾系统网络;在行政办公用地内建立经开区综合消防指挥中心,依靠网络通信对经开区内企业进行有层次、分区域、全天候、不间断的计算机防火监督管理,通过消防通信网络全面采集区内消防信息,实施实时监控,并接警、派车救灾和指挥调度。


制定危险物品火灾的基本对策,包含扑救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的基本对策、扑救易燃液体火灾的基本对策、扑救爆炸物品火灾的基本对策、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的基本对策、扑救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火灾的基本对策、扑救毒害品及腐蚀品火灾的基本对策、扑救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火灾的基本对策等。


3、消防体系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消防体系为两级管理。


西林消防大队:负责全西林区公用设施消防和企业火灾联防。


企业兼职消防队:负责企业内部火灾预防及火灾消防。


5、消防设施设置


在经济开发区内规划消防水鹤5座。消火栓间距不大于 120米 ;消火栓沿道路设置,应靠近路口,距建筑墙体应大于 50米


6、火灾救灾中心


在西林区消防大队设立火灾救灾中心,以对火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送护与抢救。


第六十条  安全规划


1、规划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优先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力争建设生产装置本质安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进入经开区的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辨识危险源,制定有力的防范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确保经开区建设生产无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完善的劳动安全防护设施,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创建一个布局合理、安全监督体制完善、生产设施先进可靠的经济开发区。



2、主要措施


(1)安全布局


经开区内项目布局按照同类项目相对集中布局。


企业有可能造成危险的装置要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貌、风向、周边环境合理布局,力求把对相邻企业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与相邻的居民区、车站、公路、铁路、河流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企业及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专业规范的规定。


(2)安全设计


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化工项目均应有安全设计,坚持先进的安全设计理念。


内在安全设计。避免使用有毒、易燃易爆的原料;采用本质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力争建设生产装置本质安全。


外在安全设计。在无法避免和降低工艺过程中危害因素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以及控制措施,限制事故情况的发生或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减小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危害后果。通过对项目进行安全分析,辨识危险源,并在设计中采取必要的防范或缓和危害造成的后果设计。


(3)设置安全控制区


化学品仓库和仓储罐区设安全控制区。库区与其他建构筑物距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设计规范和安全评估的要求。


(4)加强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管理


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设置应急救机构,危险岗位配备完备的防护用具,危险期岗位所有从业人员做必要的安全培训等。


(5)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通过法规,把安全生产落实到每一个生产岗位、每一位员工身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领导的追究制度。


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进行项目安全审计、重点单位监督、安全产品 建议修改为 监督、安全事故调查。


建立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6)进行安全评价


对进入经开区的以下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建设项目;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获得通过后,方准许建设施工。


(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经开区建设同时,依据安全评价,辨识危险源,制定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制定经开区安全事故灾害急救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安全事故急救中心和救援队伍;设立急救网络,建立值班制度和救援人员培训制度。


第六十一条  防震规划


1、地震安全性评价


以下建设工程须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保证安全评价提出的防震措施得到贯彻,包括: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堤防、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省、地区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2、防震措施


进入经开区的项目需按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和《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抗震设计,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建立并健全地震消防指挥系统,统管地震预防、安全教育及救助等工作,并按照要求,制定避震疏散计划。


第十五章 城市设计导则


第六十二条  城市设计引导制定的目的


城市设计引导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和引导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的建筑空间布局,空间形态,景观环境、道路交通以及绿化系统等方面的专项设计,对建筑小品、市政设施、标志系统以及照明设计等方面进行综合设计和整体安排,以保证将该区建设成与总体规划目标一致、现代化的经济开发区。


第六十三条  城市设计的总体思路


1、高质量景观环境的重要性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位于伊春市东南部区域,特殊的地理区位决定了经开区在城市中的重要窗口的地位,在经开区门户地带、重要节点,沿重要的交通走廊、生态廊道必须创造具有震撼力的空间景观形象。


2、城市设计总体构思


规划借鉴以前各层次规划成果,结合现实情况,提出景观的总体构思:沿鹤嫩公路以及主干道两侧布置绿化景观带,沿道路绿化带纵横绿化网络,创造绿化与建筑掩映,建筑内外部空间渗透的自然化的绿色景观环境,提供内外部休闲交往的空间。


3、建筑控制


(1)建筑轮廓线


以规划景观轴线为空间意向轴线,根据功能分区,合理布置不同高度的建筑,形成服务中心突出,工业厂区舒展的城市天际线。


(2)建筑总体控制


建筑设计应遵守容积率、建筑后退、高度和建筑密度规定以及相关形体建议。


注重建筑形式与相邻建筑之间的关系,建筑设计不应突出自我,而应关注与周边的环境和街道景观要求,形成整体的环境特色。


沿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交通性主干道的建筑不宜直接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通过各地块内次干道、广场、辅道组织交通出行。


建筑立面广告、建筑泛光照明设施等应结合建筑设计一并考虑,并符合整体规划设计的要求。


(3)不同性质建筑控制


服务中心建筑:是经开区管理及服务的中枢,位于经开区入口,必须重点进行设计,建筑群体组合应充分展现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的现代风貌和特色,宜采用自然舒展、大方、有气势的建筑形式。


工业、仓储建筑:为满足大型企业需求,工业、仓储建筑以低层大空间建筑为主。因其建筑体量较大,造型宜简洁、粗犷,色彩以灰色和淡彩系列为主,为避免单调,建筑材质可选用厚重石材与轻质金属框架及玻璃等,形成对比强烈、富有变化的建筑立面。


4、 宣传广场


规划服务中心北侧宣传广场,广场以硬质铺装为主,设置电子显示屏,宣传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宣传资料,通过树阵、柱列、雕塑等元素,突出景观主轴线。


5、 建筑区及市政设施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建筑小品及市政设施的安排是经开区建设与美化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下列方面:


小品雕塑:应成为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公共空间环境的点缀,尺度不宜过大,一般设于沿街人行道及休闲场所。


休息凳椅:设于沿街人行道及休闲场所,总体要求精致、大方。


地面铺装:根据不同性质道路确定地面铺装的形式、造型、色彩。经开区宜选用明快色调且较简洁的铺装,展现快节奏的生产效率。商业服务区着重体现喧闹、热烈的气氛,可选用动感较强的造型铺装,色彩以暖色为主;办公服务中心宜选用偏冷色调且较稳重的铺装,烘托严肃、宁静的气氛。


公共厕所:一般结合加油站、加气站、公交首末站等设置,沿重要的景观道路两侧布置的公厕应结合公建设置。独立设置的公厕体量不宜过大,应避开重要的景观视线。


垃圾箱:设于广场、绿地、座椅等休闲场所,其外观要求简洁、大方,色彩统一。


电话亭:设于沿街人行道及公共场所。要求造型新颖,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标志牌、提示板:海报、广告相结合,设于主要路段节点处,要求简洁、醒目,尺度适中。


小商亭:如报亭、花亭、阅报廊等,设于广场、公园等休闲场所,造型新颖、活泼,丰富街道景观。


广告:必须以不影响建筑立面、保持道路通行安全为前提,形式可多种多样,其设置方式与色彩要有连续性、规律性,造型应健康、优美、选材精致,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为街道景观画龙点睛。


路灯、街灯:以满足街道照明为主,景观轴可采用造型别致的路灯,以突显特色。街灯要适应人体尺度,实行一体化设计。


所有市政设施如变电站、泵房、垃圾站等,不得置于建筑正立面,并且远离开放空间、大道、人行道和繁忙地段。各种线缆有计划埋设地下,注意不能影响行道树的生长。


第十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土地价格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通过制订科学的城市地价评估方法及评估程序,合理确定地价,引入动态地租计算方法,用经济手段有效引导和促进城市用地产业布局。


第六十五条  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城市规划的控制与引导作用


经济综合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工业项目建设实行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环节控制。要不断完善城市规划。使城市规划由对市场的被动适应走向主动的干预和调节。同时,要增加规划的灵活性与适应性,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拟开发用地的影响,加强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六十六条  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良好的基础设施是招商引资和项目开发的基础,也是经开区的优势所在。因而经开区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切实搞好区内规划和功能分区,加强道路、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基础设施的集约效应。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的综合管理


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要认真组织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开区土地要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严禁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国有土地收益。对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要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对较长时间没有实质性进展的要予以摘牌。


第六十八条  加强地方立法,为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加紧研究制定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企业搬迁及人员安置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用法律手段约束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现两型示范


政府专门设立两型示范激励或奖励基金,结合“两型”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对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自然能源的利用、循环经济经开区与循环生态社区的建立等提出相应的补偿、减税、扶持等方面的激励机制,鼓励人们不断转变传统发展模式,建立一种“两型”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相反,对影响两型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则给予一定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其中惩罚的资金可以纳入两型示范激励或奖励基金中。


第七十条  建立准入机制,发展两型产业


产业准入是决定两型发展的关键,必须改变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维,在产业选择之初就建立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土地集约利用、行业发展前景等多个角度,选择无污染或污染小可处理、附加值高、用地集约、节能减排、行业发展前景乐观的门类进行发展,逐步形成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建立两型化产业体系。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制定黑龙江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强化项目投入和产业布局的选择性和限制性,严格项目准入和强制淘汰机制,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建立劣势企业退出通道。制定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优先发展的产业支持政策,引导外来资金更多地投向新兴产业、绿色生态有机食品、生物医药产业、森林碳汇业、特色饮用水和绿色矿产业等方面。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经开区规划成果由文本、图纸和说明书组成。


第七十二条   文本中有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七十三条   经开区规划解释权归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园区办,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经开区规划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黑龙江伊春西林经济开发区用地的实际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伊春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等相关规定。当国家、省或等调整有关规范、规定时,以最新调整要求为准。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