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新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函〔2020〕94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一、公布时间:自2020年9月15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中国·伊春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3906336
邮 编:153000
联系人:倪向楠、马敏
《伊春市新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提高城市综合环境质量,促进并带动整个新区南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规划图纸。规划文本、图纸和总图图表以及分图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文本和分图图册。
第三条 文中黑体字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6.《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1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
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46-2016);
1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
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16.《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7.《伊春市中心城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2016-2020年);
18.《伊春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
19. 其他与本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总体规划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提出的各项控制要求,其规划建设必须从城市整体统筹来控制,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在功能定位、结构布局、空间形态、公共设施、环境资源和开发总量等各方面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2.突出特色原则
新区南区在开发建设中,必须突出自身特点,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文化特色,全面规划,合理利用。
3.因地制宜原则
统筹区域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在用地划分上应充分考虑土地的资源特征,因地制宜,以实现土地的分级分层控制,做到刚性与弹性相结合,从而构建对开发过程的动态管控规划平台。
4.可操作性原则
城市开发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要求经营管理者了解市场供求信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规划控制采取强制性控制和引导性控制相结合,在确保强制性控制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增加控制的灵活性,在地块划分等采取弹性控制原则,以确保规划的整体控制意图得以实施。
第六条 规划目标
根据该区域的功能布局结构和近中远期的发展需求,提出“人居高尚、文化精品、商业繁荣、康体时尚、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规划整体目标。
第七条 规划性质
依据伊春市政府对新区南区的宏观定位,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布局,规划该区域是集高尚居住、商业服务、教育科研以及完善配套设施为一体的生态宜居综合功能新区。
第八条 适用范围
伊春市新区南区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和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1.本规划由伊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解释权属于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2.本规划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本规划管理涉及本层次规划与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章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第十条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伊春市新区南区西起梅花路,东至山珍路,南起青山大街、规划小街1,北至林都大街的部分,总用地面积380.33公顷。
第十一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同时与《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吻合,确定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二条 用地结构
规划片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现状情况规划形成“一核、两轴、三带、四中心、四大板块”的规划布局结构。
一核:在基地西南部,规划用地范围以外,以伊春汇源国际会展中心为主的商业核心。
两轴:以纵贯规划区内东西与南北的绿地为景观主轴线;以道路两侧街头绿地为骨架,将各组团内部开放空间串联为一个整体空间,形成东西向的日月峡大街主轴线与南北向的仙翁山南路主轴线;
三带:即西侧乌马河滨河景观带,北侧林都大街景观带,南侧青山大街景观带。
四中心:以汇源国际会展中心为商业主中心,以东侧升辉商业中心为副中心,以林都大街南侧及日月峡大街北侧为两个内部商业中心。
三大板块:西部居住板块、北部居住板块、教育科研板块、商业服务板块。
第十三条 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107.33hm²,占总用地的28.59%,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33m²,居住总人口为3.25万人。
规划设置中小学一所,在XN-AM-01内并结合城市支路设置出入口。规划幼儿园五所,均布于居住用地之中。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建和住宅设置。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将公共设施用地主要沿日月峡大街北侧与青山大街北侧布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共80.07hm²,占总用地的21.33%,包含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场用地、医院用地。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布置在日月峡大街北侧、林都大街南侧以及青山大街两侧,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共46.11hm²,占总用地的12.28%,鼓励与居住用地的适当融合。
4.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新建消防站一处,用地面积0.7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18%,
5.安保用地
安保用地面积合计为5.6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49%。
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合计为70.12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8.68%。
7.绿地与广场用地
绿地规划结构:规划南侧临山绿带、滨河生态走廊、北侧公园绿带3条景观绿带,以及基地西南部绿化公园1个,通过沿主要道路的街头绿地连接起来,形成网络状的绿地系统。
规划绿地总用地面积65.52hm²,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7.45%,人均用地面积为20.16m²。
城市公共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各地块必须满足分图图册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区内所有道路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组团级绿地在保持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可做适当调整。
8.非建设用地(E)
非建设用地面积为4.87hm²,为现状形成穿过规划范围内的引水工程。
第十四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要求分为大类、中类及小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
第十五条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地块”划分的方法。
第十六条 地块划分的原则
1.严格根据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来划分。
2.充分考虑自然边界、行政界线及城市道路情况。
3.尽量保证地块用地性质的单一性。
4.考虑地价的区位级差。
5.土地大小和土地开发的性质规模相协调。
6. 对于文物古迹风貌保护建筑及现状质量较好、规划给与保留的地段,可单独划块,不再给定指标。
7. 规划地块划分应尊重地块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边界。
8.规划允许在开发建设中,对划分的地块进行合并和细分,特别是在成片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允许合并部分地块,但必须调整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地块合并首先应满足同类性质地块间的合并,且不能导致规划区内各类配套设施的减少和变更。
第十七条 地块开发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图表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图表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若是安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性质:
1.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
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3.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用地兼容性规定
各类用地内不适建或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应按下方土地使用兼容性表规定执行。
本次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坚持以下原则:
(1)土地使用兼容性通过土地使用兼容性表来反映,为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作为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2)土地使用兼容性分为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和不得设置三类进行控制。
标明“不得设置”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标明“允许设置”原则上可以在不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标明“有条件允许设置”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其他类别设施。
在下列情况时,不应改变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改变后土地使用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规划区规划目标失控。
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
4.改变后侵占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
5.改变后对城市的总体格局有较大影响的用地。
第二十条 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规划区开发建设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规划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土地的建设强度。
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规定性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容积率、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1.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即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码,确定地块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即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面积。
3.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建筑系数)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5.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6.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
本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应严格按照图表中的规定执行。
7.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符合以下规定:
(1)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安排在地块周边等级低的道路上。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时,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2)机动车出入口与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3)机动车出入口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距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m。
(4)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且出入口间距不得小于150m,相邻地块应共同设置出入口。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地块内交通出入口方位及禁止车辆进出的路段,按地块分图图册或图表中的规定执行。
8、停车泊位
地块按其用地性质及建筑面积必须配置适当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各类用地停车泊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名称 | 单位 | 自行车 | 机动车 |
公共中心 | 车位/100m² | ≥7.5 | ≥0.45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m² | ≥7.5 | ≥0.45 |
集贸市场 | 车位/100m² | ≥7.5 | ≥0.30 |
饮食店 | 车位/100m² | ≥3.6 | ≥0.30 |
医院、门诊所 | 车位/100m² | ≥1.5 | ≥0.30 |
公共停车场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m²计,地下停车场每车位按30~35m²计,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m。
规定性指标控制详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指导性控制指标
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及风格,规划对片区内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原则上作了如下规定:
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在建筑空间布局上应错落有致。建筑屋面形式宜采用坡屋顶,可根据不同的开发意向采用不同的风格,但应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风格。
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应符合《伊春市中心城总体城市设计》(2004年)和《伊春市中心城色彩规划》(2008年)要求,形成伊春的特色。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和作用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几项主要指标。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是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适应建设多样性的需要,提高规划的灵活性、适用性,直接控制城市的开发活动,坚持可持续发展,使城市用地向最有效利用方向发展,不因开发强度不足而使土地利用不充分,也不因开发强度过高导致生存环境受到影响,使土地使用效益发挥到最佳。
土地开发强度的作用是方便城市规划管理,对城镇土地开发建设起到了很大的调控作用,促进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断完善。遏制了城镇空间过度开发,有利于保护公共空间和留出更多的开敞空间,加快了规划编制的普及和规划管理的规范,使城镇土地开发建设有依有据。
第二十五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和扩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不得超过“地块控制指标汇总表”和分图图册中规定的指标限制。
第五章 道路系统规划
第二十六条 伊春市新区南区地块的道路系统规划是在《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指导下,在完善现状路网的基础上,对伊春市新区南区地块路网进行规划设计。
伊春市新区南区道路交通系统的组织延续总体规划的格局,保持较为均匀、规则、具有特色的方格网式布局,增加支路系统,形成以主干路、次干路为骨架,支路为补充,功能完善、快捷、方便的道路交通系统。
第二十七条 道路等级
根据《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新区南区的道路按照等级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种。
其中:
主干路:道路红线按36—64m控制,4-8车道。
次干路:道路红线按30m控制,4车道。
支路:道路红线按16—20m控制,2-3车道。
第二十八条 路网结构
1.主干路
依据《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结合现状道路,规划形成“三横三纵”的主干路网体系,“三横”为南部的青山西大街、中部的日月峡大街和北部的林都大街;“三纵”为东侧的山珍路、中部的白桦路和仙翁山南路,设计参考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
2.次干路
次干路主要起集散交通,分配片区内各功能分区的内部交通,既要对主干路交通进行集散分流,又要汇集支路的交通,其服务的多样性决定了功能的多样性,设计参考车速25-40公里/小时。
3.支路
城市支路是直接深入城市用地内部的道路,以服务社区为主要功能。除了具备“连接”“通达”的功能外,还应满足公交车辆行驶的要求,设计参考车速为20公里/小时。
第二十九条 交叉口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应坚持科学发展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保障安全、保证效率,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的要求,科学规划交叉口规模形式,保证路网更加合理化,系统化,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m。
规划片区内部道路交叉以平面交叉口为主,在平面交叉口交通控制和管理上,机动车交通优先,次序是主干路、次干路,最后是支路。在遇到较多灯控平面交叉口时,首先应展宽主干路交叉口,实现主干路上绿波交通:即主干路机动车驶过第一个绿灯,并按规定的车速行驶,在以后的交叉口上都能遇到绿灯信号。交叉口增加进口道的车道数,目的是提高交叉口的通行能力,使它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匹配,发挥道路网的效能。建议主干路的平面交叉口的进口道都应增加车道数,次干路也应尽可能做到这样。增加进口道的车道数有多种措施:展宽交叉口车行道、中央分隔线偏移至交叉口出口道一侧、缩小进口道每条车道的宽度、较宽的中央分隔带到交叉口改为左转车暂停车道。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m²计算。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 m²综合计算。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贴近要求、分散设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布局在具备建设条件且存在供需缺口的地块,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不宜大于300泊位,主要分布在该片区的商业、行政、公共服务等区域内。
第三十一条 步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
充分考虑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设施布局,并可贯通周边公园、大型居住区内部路网,作为城市路网补充,形成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便捷路径,步行和自行车网络布局应与城市公共空间节点,公共交通车站等吸引点紧密衔接,方便居民出行、休闲和健身。
以公共自行车站点周围500m为有效半径,按不同性质用地进行节点分类,宜靠近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出入口,公交站点等附近,根据土地开发先后顺序可分为近远期布置,且应考虑近期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第三十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为落实国家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每 2000 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三十三条 道路绿地率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三十四条 道路照明设计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
2.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经计算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地块出入口控制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口设在次干道和支路上,个别用地因特殊情况可允许机动车出入口设在主干道上,不允许在行人集中与步行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各地块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必须严格遵照分图则有关规定执行。
地块出入口距离主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70m,距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30m,距桥坡道的起止线距离不宜小于30m。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宜小于40m。
第三十六条 无障碍设计
本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应实施无障碍设计。
无障碍内容包括: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无障碍标识系统等。
无障碍设计应满足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
第三十七条 竖向规划
竖向规划应按照《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中的规定,应满足低影响开发和道路、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和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除超标雨水的要求以及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的要求。
竖向规划对起控制作用的高程不得随意改动。
保留的现状道路其竖向高程不变;确定规划新建的道路交叉口控制高程,主、次干路和支(街坊)路道路最小纵坡宜控制在0.3%,最大纵坡不应超过6%,道路的横坡宜控制在1.0%~2%。
第三十八条 道路定位
采用1954年北京直角坐标系。
第六章 绿地系统规划
第三十九条 规划指导思想
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根据伊春市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用地布局,科学制定新区南区的绿地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各类绿地建设和生态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以“天人合一”为主导,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一体化考虑,把新区南区建成“天蓝、水绿”环境宜人的生态型、现代化新区。
第四十条 规划原则
1.系统性原则,绿地实现系统性,使绿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整体效益
2.地带性原则,绿化植物种类和景观风貌反映出地方特色。
3.生态优先原则,绿地系统必须首先考虑生态环境。
4.生物多样性原则,绿化应用植物种类丰富多彩,构建出符合自然规律的稳定群落。
5.自然与人文、传统与现代、民族与地区、历史与时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规划目标
围绕伊春绿地系统规划的总体目标,即充分利用中心城区“森林环抱、水脉纵横”的自然地貌特征及森林资源优势,构建以四周“山、水、林、田”为基本生态支撑体系,“森林环抱、水脉纵横、山水林城融为一体、人与自然和谐交融”的中国北方森林生态城市,建立“以山为屏、以河为带、山水相依、绿羽成脉”的绿地系统结构。新区南区则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布局各类绿地,逐步完善绿地系统,建立生态安全格局,改善环境,提升景观品质。
第四十二条 总体布局
以大环境为基础,以公园绿地为重点,以居住区和庭院绿化为普及环节,以街头绿地为点缀,以道路绿化和城市组团间隔绿带以及沿山、沿河防护林带为网络,以绿化广场、公园为亮点,构筑“城在绿中、林在城中”的自然山水园林城市的绿地风貌特色,形成“两轴、三带、一心”的绿地布局。
第七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四十三条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则
伊春市新区南区服务设施建设以满足区域城市功能、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和提供完善的旅游服务为主要目的,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满足区域中城市各项功能的需求;
2.满足区域中较大居住规模的需求;
3.满足区域中较大旅游接待能力的需求;
4.设施建设应以中高档为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5.服务设施必须“硬件”与“软件”并重。
第四十四条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控制
本次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主要是落实深化《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级、社区(居住区)级和小区级三级进行配套规划。规划对居住小区服务中心提出相应配套控制要求,不单独安排用地。
规划配套设施主要为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变电站)、供热设施(换热站)严禁更改其用地性质及规划开发强度。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及所在地块号应严格按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中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略)
第九章 城市设计要求
第五十六条 风貌定位
整体风貌定义为体现绿色生态的宜居新组团,具有现代生态型居住社区与林地风光的风貌特征,强调同周边生态环境的互动和渗透。
第五十七条 城市设计结构
通过界定城市景观要素的位置与类型,建立景观要素之间的逻辑与秩序,确保社区景观的整体性与协调性,塑造独具特色的生态宜居家园。伊春市新区南区城市设计结构由景观轴线、景观节点和景观带共三种景观要素构成。
景观轴线:以林都大街、日月峡大街、青山西大街为主要的景观轴线,联系东西向景观区,以白桦南路、仙翁山南路为次要的景观轴线,联系南北向景观,结合公园绿地和景观设施,形成空间景观连廊,展示生态和谐的景观主题。
景观节点:景观节点是景观轴线相交点或集中场地,鼓励形成相应的主题景观氛围。规划共有14处景观节点,其中主要景观节点有5处,次要景观节点有9处。
景观带:以西侧临近乌马河为滨水景观带,建筑界面应当是间断的,以保证滨河景观的渗透性,营造滨河界面优雅、生态的景观特征。
第五十八条 总体控制
严格控制人工界面与天然界面之间的衔接,塑造良好的城镇空间轮廓线。在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地标性建筑物的高度除了按相应的要求进行控制以外,应进行下一层次详细的规划设计,形成统一中具有变化的整体高度形态。在视觉通廊中不宜进行开发建设,公共空间的界面处理,应保持建筑风格的统一,同时也应该进行适当的变化,并与自然环境紧密结合,形成丰富的视觉效果。
第五十九条 建筑风格
1.居住建筑:创建与城市自然景观相协调,并且安定温馨的居住空间环境。建筑以多层为主,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在建筑布局上应错落有致,建筑形式宜采用坡屋顶,建筑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在组团中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风格及色彩,建筑色彩避免使用大面积过于强烈的色彩。
2.商业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区域控制开发建筑密度,鼓励用地的复合利用,要创造好的步行环境和宜人的商业活动空间。
3.行政办公建筑和商务办公建筑,形成宏伟严整与开放的布局,彰显城市的形象与标志。
4.文体建筑应统一有变化,彰显个性,突出地方文化特色。
5.公共空间、绿地和广场相结合,成为集购物、休闲、游乐于一体的开放空间。
第六十条 绿地景观系统
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应与周边地块、城镇道路景观需求等有机结合,用地周边严禁设置围墙建筑,应设置园林式栏杆、绿篱等。道路两侧的大中型公共建筑的环境设计,应包括广场、绿化、人流及车流组织等,以保持良好的道路景观。
道路两侧的城镇公共绿地,不应被广告牌、商业性建筑等遮挡。绿化应根据街景需要和相邻用地、建筑物等进行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
主要道路的环境建设应注重路侧内各种组合要素的整体设计,内容包括道路绿化、公交车站、各类广告牌、电话亭、报栏、雕塑及其它建筑小品等。
第六十一条 色彩控制
城市的整体色彩,应是以“点、线、面”相结合的配色原理,采用“主导色”、“调节色”“重点色”的配色方案。城镇的局部色彩应在针对不同的功能区从色彩的感觉和象征意义上有目的地去营造效果。
规划地块的景观设计、建筑群体组合、建筑形态与风貌等应符合《伊春市城市色彩规划》(2008年)的要求,形成伊春的特色。
第十章 建筑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争取较好朝向。其日照标准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的规定。
2.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老年公寓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2小时的日照;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必须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有连续3小时的日照标准。
3.其它性质建筑之间距离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规范的规定外,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还必须以规定要求的最大间距为准。
第六十三条 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为5m。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外界建筑物的建筑间距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建筑间距的一半距离,其剩余距离由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用地线外为文、教、卫建筑时,其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应加退2-3m。
3.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m。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4.当道路红线20-60m宽时,建筑应后退道路红线距离5-8m。
5.退让的用地宜与道路绿化用地组成宽度不小于8m的带状绿地。
6.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地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奖励
地块内的单位与开发商为城市公共环境贡献空间的,其损失可用建设所在地容积率的适当提高作为补偿奖励。具体说,每提供1m²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景观的前提下,增加3m²的建筑面积,但总数不得超过核定总面积的20%。
第六十五条 处罚
对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2.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降低其设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设计资格。
3.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依据《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1.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2.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3.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4.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