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发改规〔2026〕3号
市民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发改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根据房间类型不同,收费标准分别为:单人间1000元/月·床,双人间550元/月·床,三人间及以上350元/月·床。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不限。
(二)护理费。根据照护级别不同,收费标准分别为:特级照护1300元/月·人,一级照护900元/月·人,二级照护500元/月·人,三级照护不收费。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不限。收费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DB23/T 3275—2022)规定提供照护服务。
二、明码标价等事项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并在单位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DB23/T 3275—2022)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期限
此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试行至2027年5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6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