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医保参保单位:
医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是全体参保人员长期积累的公共财产,不容侵犯。一直以来,医疗保障作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重大制度安排,是保障百姓“病有所医”的坚强后盾,也是定点医疗保障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4月1日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五)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医保参保单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积极参与到打击欺诈骗保行动中来,自觉守法、参与监督,主动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基金监管格局,努力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举报投诉电话:0458-6167305,举报奖励最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