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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1 15:07来源:市医疗保障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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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广大参保群众医保待遇可持续,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45号)和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保险工作要求,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100元最高限额为200元。

(二)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次800元。

(三)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500元,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为7250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持一致。

(四)生育保险:孕产妇住院分娩产生的费用正常产1000元。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次800元。

(二)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80%为基数。

三、乙类项目自付比例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先行自付比例为20%,乙类服务项目中先行自付比例为20%和30%,乙类耗材先行自付比例为30%。

四、异地就医政策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次1200元,支付比例按本地三级住院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发生的符合普通门(急)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特殊药品费用支付比例按本地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次1500元,支付比例按本地三级住院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发生符合普通门(急)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特殊药品费用支付比例按本地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五、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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