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开启了我国人口发展新阶段。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以来,市卫生健康委结合伊春实际情况,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更好地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减轻养育子女的家庭负担,国家和省推出哪些配套支持政策?我市如何落实好配套支持措施?下面就以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一、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二、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是《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六次修正。
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三、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
(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均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五、如何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一)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生二孩、三孩可享受育儿补贴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制定《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依法做好三孩生育政策衔接和实施,推动配套支持措施落实落靠。
为贯彻落实该《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伊春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贴制度(试行)》和《伊春市育儿补贴金发放制度(试行)》。
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贴对象为伊春市辖区内的普惠托育机构(包括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和公办托育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补贴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的托育机构;达到国家卫健委《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建设要求的;经当地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及时、准确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和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补贴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的学前教育机构;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设置婴幼儿照护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工资发放、保育员培训、办托条件改善等。补贴标准:依法登记的普惠托育机构,接收本地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规范开展托育服务且在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中合格的,对实际入托人数按照标准给予补贴,入托人数以普惠托育机构本年度实际入托婴幼儿数为准。按照500元/人/年标准执行。
育儿补贴金的发放要求是夫妻双方均为伊春市户籍、在伊春市本地工作生活的城乡居民,按政策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且在户籍所在地生育登记,并落户伊春市家庭。以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本人生育的子女存活数计入基数;依法收养子女计入子女基数,双胞胎、多胞胎按子女个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计入子女基数;送养子女不计入子女基数。按政策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出生在2022年8月29日(含当日)以后的可享受育儿补贴金。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按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三周岁。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共同申领,符合申报条件的丧偶或离婚人员可单独申领,丧偶的申报人与亡故配偶已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可按照全额申领。
(二)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
《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三)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四)在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我省新修正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新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的“带薪”育儿假。《条例》对享受产假待遇也作出规定,如: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生育保险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市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做好《条例》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我省产假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