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卫生健康行政行为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确认裁量基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给付裁量基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基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予以公示,请结合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实际,依法依规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附件2《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给付裁量基准》
附件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附件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