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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0 11:13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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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伊春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0日

伊春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水质信息以下简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市本级是指伊春市自来水公司。外县(市)区是指外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是指本市公共供水企业水厂的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水质检测数据,以及水源地保护区内原水水质检测数据。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各公共供水企业、卫健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本市主城区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负责公开末梢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条公共供水企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公开水质检测结果的合格率等信息,公开指标与频率包括:

1、原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第三方检测机构

检测109项指标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市住建局

供水公司自检

检测18项指标

每天一次

2、出厂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测35项指标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市卫健委

第三方检测机构

检测97项指标

每年两次

每年两次

市住建局

供水公司自检

检测18项指标

每天一次

检测35项指标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市住建局

3、用户水(管网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测35项指标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市卫健委

供水公司自检

检测13项指标

每月二次

)区公共供水企业、卫健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照以上公开指标和公开频次,对供水指标进行公开。原则上县(市)公开指标不少于以上公开指标和公开频次。

第七条城市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及相关单位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供水公司营业大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微信公众号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城市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第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质指标

(一)原水、出厂水日检“18项指标”:水温、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浑浊度、色度、游离氯、氨、亚硝酸盐、硝酸盐、总碱度、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氯化物、铁、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二)用户水(管网水)检测“13项指标”:水温、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浑浊度、色度、游离氯、氨、总碱度、高锰酸盐指数、氯化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三)出厂水、用户水“35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游离氯。

(四)原水检测“61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①、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硝基苯、二硝基苯④、硝基氯苯⑤、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97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总氯、臭氧、二氧化氯、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锑、钡、铍、硼、钼、镍、银、铊、硒、高氯酸盐、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99苯乙烯、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六氯苯、七氯、马拉硫磷、乐果、灭草松、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草甘膦、敌敌畏、莠去津、溴氰菊酯、2,4滴、乙草胺、五氯酚、2,4,6-三氯酚、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微囊藻毒素-LR、钠、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①、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四氯苯③、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④、2,4-二硝基氯苯、2,4,6--三硝基甲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硝基氯苯⑤、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水合肼、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原酸、活性氯、滴滴涕、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氯菊酯、阿特拉津、苯并(a)芘、甲基汞、多氯联苯⑥、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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