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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春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0 00:00来源: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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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规〔202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30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火山灾害,俄罗斯境内和毗邻地市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2)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立即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市、县(市、区)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1.5  预案体系

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

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市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织指挥市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县(市)、区和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武警伊春支队应急救援队、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调驻市部队、市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市直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省地震局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伊春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伊春支队队长、伊春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伊春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伊春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事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无线电管理处、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局、嘉荫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伊春银保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伊春海事局、伊春林都机场、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佳木斯车务段伊春站、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武警伊春支队、伊春消防救援支队、伊春森林消防支队、国网伊春供电公司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市)、区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震时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伊春军分区:协调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市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实施救灾粮食向灾区调运、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科技局:推进防震减灾类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无线电管理处: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市级承担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市级预算。

市民政局:负责民政服务机构服务对象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负责积极协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灾区影像资料和空间分析及统计结果。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

市住建局:指导当地政府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指导各县(市)、区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指导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市水务局: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及水利工程防守,协助开展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损水利设施修复。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市卫生健康委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暴发流行。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广旅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单位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市卫健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市外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救助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地震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市国资局:按职责分工,组织监管企业对资产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监管企业恢复生产和经营。

嘉荫海关:负责灾区的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负责办理国际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入关手续。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市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伊春银保监分局: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伊春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船舶的调配工作。

伊春林都机场:组织和协调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民用航空运输工作;并按民航行业授权,组织协调相关民用航空器(以就近原则)参与灾情航空侦查及抢险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指挥协调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其他机场,组织空管部门依法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和救援空中保障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团市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佳木斯车务段伊春站: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铁路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人防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武警伊春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伊春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及时扑灭火灾。

伊春森林消防支队: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国网伊春供电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市内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市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市内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市)、区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所在县(市)、区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预报中心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全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后报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2)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交通、住建、教育、卫健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必要时,市军分区协调空军部队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协调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市、县(市、区)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2  较大地震灾害

1.县(市、区)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2.市级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请求,或市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调度通信资源,支持应急通信。

(3)必要时,组织消防救援等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指挥救灾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指导灾民安置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6)协调市直部门和非灾区县(市)、区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3  一般地震灾害

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依法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县(市)、区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建、自然资源、地震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证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并将监测信息系统与市应急管理局指挥平台对接。地震、通信等市有关单位和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处应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文广旅局组织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佳木斯车务段伊春站、伊春林都机场应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各县(市)、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市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应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

8.3  应对国内强震波及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市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3  监督检查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伊政办规〔2021〕8号)同时废止。



图表解读:https://yc.gov.cn/zwxxgk/zcxd/tbxd/2022/09/164274.html

文字解读:https://yc.gov.cn/zwxxgk/zcxd/wzjd/2022/09/164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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