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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7 10:28来源: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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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2022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伊春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造成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 应急组织及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和县(市)、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3.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通管办国网伊春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组成。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及时上报,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应急指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指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批准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辐射事故应急期间负责传达贯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工作机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汇总应急信息,编制应急总结报告;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行动、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

3.1.2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3.1.2.1市委宣传部

负责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

3.1.2.2市委网信办

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做好应急期间涉辐射事故网上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3.1.2.3市公安

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查处涉放射源违法犯罪案件,负责查找丢失、被盗放射源;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1.2.4市财政局

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承担市级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3.1.2.5市生态环境

承担市辐射应急办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指导督促事发县(市)、区政府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相关人员赴现场协助开展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跨地市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1.2.6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3.1.2.7市水务局

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应急水量调度;参与辐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1.2.8市卫健委

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核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参与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1.2.9市应急管理

指导开展辐射事故涉及转移安置人群生活救助。

3.1.2.10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观测,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3.1.2.11市通管办

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3.1.2.12国网伊春供电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提供应急照明。

3.2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3.2.1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辐射防护、辐射监测、放射医学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负责应对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向市辐射应急办报送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

3.2.2舆情信息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向市辐射应急办报送舆情应对情况总结报告。

3.2.3现场指挥部

由市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等部门及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指挥各现场工作组、市政府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批准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3.2.3.1现场协调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市级相应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对外联络和文件报送等工作;督促、协调各现场工作组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收集涉事单位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搜集上报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的舆情动态,在舆情信息组的指导下开展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3.2.3.2现场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会同专家牵头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向现场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向市辐射应急办提交最终监测报告。

3.2.3.3调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讯问、调查和处置;提出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处置方案;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编制现场处置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3.2.3.4安全保卫组

由事发地公安部门牵头,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和追缴;编制安全保卫情况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3.2.3.5医疗救援组

由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辐射防护工作;协助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负责对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必要时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3.3县(市)、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可参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2)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属于较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启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发生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进展情况等;

(3)总结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上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需开展的后续工作等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4.2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涉事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属于较大事故的,由市政府负责处置,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市政府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4.3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2)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3)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急待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应急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事发地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加强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应急监测结果,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位置、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6信息通报与发布

4.6.1信息通报

(1)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非事发地县(市)、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4.6.2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辐射事故等级,由负责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无继发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应急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应急办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报省辐射应急办。

一般辐射事故由县(市)、区级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辐射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报市辐射应急办。

6 后期处置

6.1后续行动

应急终止后,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市辐射应急办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的实施,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2)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3)评价应急应对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6.2善后处置

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3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市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市辐射应急办在应急状态终止后一个月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7.2物资装备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7.3应急值守

市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值班电话为12369,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8 宣传、培训和演

8.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8.2应急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增强辐射事故应对能力。

8.3应急演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通过演习,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演习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并根据演习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制(修)订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辐射应急办备案。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图表解读:https://yc.gov.cn/zwxxgk/zcxd/tbxd/2022/11/166369.html

文字解读:https://yc.gov.cn/zwxxgk/zcxd/wzjd/2022/11/166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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