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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湿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伊春市湿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3-20 16:35来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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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美丽伊春建设。建立健全湿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应对湿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破坏湿地资源、渴水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湿地生态资源建设成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4部应急预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湿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湿地资源破坏数量、湿地严重渴水危害程度等情况,分为以下2类:

1.3.1毁湿开垦、乱占湿地、非法改变湿地用途,破坏湿地的事件。

1.3.2在湿地范围内挖沟、取土、挖沙、排水等人为行动以及干旱造成的湿地渴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县(市)区应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湿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组长由地方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林草、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气象、伊春森工集团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全市湿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沟通和督办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湿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3应急机制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建立国家级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分级体系,本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生乱侵乱占等破坏湿地的行为和湿地严重渴水风险的应对工作,指导生态突发事件的应对。

3.1处置原则

认真负责,减少危害。切实履行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预防相关应急事件。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3.2分级负责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3依法依规

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湿地生态破坏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分级原则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湿地突发生态破坏事件,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根据湿地生态破坏程度、危害程度和受害对象等情况,将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属于特别重大湿地(Ⅰ级)生态损害:

非法侵占、破坏省级以上重要湿地10公顷以上,或1000公顷以上湿地严重渴水;

2)属于重大湿地(Ⅱ级)生态损害:

非法侵占、破坏省级以上重要湿地6-10公顷,或500-1000公顷湿地严重渴水;

3)属于较大湿地(Ⅲ级)生态损害:

非法侵占、破坏省级以上重要湿地1-6公顷,或100-500公顷湿地严重渴水;

4)属于一般(Ⅳ级)湿地生态损害:

非法侵占、破坏省级以上重要湿地1公顷以下,或100公顷以下湿地严重渴水。

5应急措施

5.1破坏湿地

5.1.1(Ⅰ级)、(Ⅱ级)重大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配合省应急部门开展处置工作;(Ⅲ级)重大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Ⅳ级)以上重大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5.1.2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件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原则,协同当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5.1.3事件原因得到查明并得到有效控制,继续发生的隐患解除后,由现场应急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经省、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解除。

5.1.4对遭破坏的湿地资源,应该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启动修复和赔偿程序。

5.2湿地渴水

5.2.1湿地渴水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应级别,启动不同等级应急措施。发生(Ⅰ级)湿地渴水事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措施;(Ⅱ级)湿地渴水事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发生(Ⅲ级)、(Ⅳ级)湿地渴水事件,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5.2.2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通知湿地下游相关地区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减小湿地受害范围,确保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相关的确切信息,包括事故原因、过程、进展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5.2.3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发生湿地渴水事件所在地的湿地管理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指挥协调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2.4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影响范围,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警报解除。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如果是人为原因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6其他措施

6.1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湿地生态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6.2设立专家库

建立湿地专家库,依托东北林业大学、省林科院等科研院所开展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重点课题、关键技术等项目研究攻关,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提供科学决策。

6.3制定供水方案

国家级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必须建设湿地备用水源,省级重要及一般湿地,有条件的也应建设湿地备用水源作为应急保障,并制定应急供水方案。

7应急结束

专家组负责对各种应急事件发展变化和处置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和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由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8术语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指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符合《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湿地。

省级重要湿地:指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符合《省级重要湿地确认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湿地。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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