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通知。
一、工作目标
按照部门协同、科学研判、综合施策、统筹推动的原则,由伊春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伊春市医疗保障局共同分析研判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热点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对策和举措,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会商内容
分析研判医药领域重点产品和相关知识产权风险,确定年度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通报相关医药产品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研究医疗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防范化解措施,共同推动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三、会商形式
会商由伊春市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召开,牵头部门负责会商会议召集、组织工作,汇总、整理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等资料,并根据会商会议确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等。
四、会商流程
(一)确定会商事项。伊春市知识产权局和伊春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会商事项,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商事项清单,列入会商会议议程。
(二)召开会商会议。根据确定的会商事项,牵头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参加会议。相关部门汇报需会商事项,共同商议提出问题和解决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逐项作出决定,明确牵头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
(三)跟踪推进落实。根据会商事项任务,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会商议定事项的落实和反馈,对于超越部门权限难以解决或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主动说明原因,并将办理情况报项目牵头责任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会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领导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伊春市知识产权局。会商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作用,履职尽责,认真研究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明确参会单位和人员、拟定会议议程、记录会议内容、会后整理会议纪要。
(二)建立联络机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做到会商研究与工作落实并重。各部门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作为固定联络员,具体负责常态化联络协调。
(三)确保会商实效。对于会商议定事项,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形成制度化办理流程。要落实清单化、闭环化办理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和交办要求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按时办结议定事项,切实提高会商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