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52号)中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2号)已废止。现决定废止《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意见》(伊政办规〔2022〕29号)。
特此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