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27
发文字号:
伊政办发〔2023〕26号
发布日期:
2023-11-27
时  效:
现行有效
名  称: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7 11:08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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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8要求,经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8),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由体育局主管,市级、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8),增加行政许可事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三、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8),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大型户外牌匾的审批”。

四、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市人防办调整为“市国动办

五、根据省级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一是将涉及国防交通战备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由发改部门调整为交通运输部门。二是将“中国银保监会伊春银保监分局”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春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伊春市中心支局”调整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伊春市分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调整为“人民银行伊春市分行”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伊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于11月底前调整完成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附件:伊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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