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规〔2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奖补政策》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扶持奖补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旅游强市建设,结合《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奖补政策。
第一条 伊春市内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贷款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最高贴息100万元;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最高贴息200万元。
第二条 对组织伊春市域外客源,符合条件的组团社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200人以上(含200人)的旅游包列,每列奖励4万元;对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全列软卧豪华旅游包列,每列奖励2万元。
(二)对80人以上(含80人)的旅游包机,每架次奖励3万元;乘坐现有航班来伊,每架次切位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1个月内累计切位5架次以上的,每架次奖励4000元,1个月内累计切位10架次以上的,每架次奖励6000元。
(三)淡季期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一次性招徕30人以上(含30人)单次大型旅游团队的,给予100元/人的奖励;累计招徕人数达到600人以上(含600人)的,一次性给予宣传补贴2万元。
第三条 对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五星级饭店、甲级旅游民宿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四星级饭店、乙级旅游民宿的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四条 对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及省级旅游度假区提升游客服务中心、景区栈道、游步道、标识牌等基础设施建设,年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建设符合标准的旅游厕所,每个厕位补助4000元。
第五条 涉旅企业每年按照市政府智慧旅游发展计划提升智慧化等级,建设和完善闸机、监控、管理系统、智慧导览等功能,并达到要求标准的,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 对在伊春市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新获得国家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个人补助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3万元;对参加中国旅游商品大赛并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八条 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国内旅游节庆、赛事活动,拉动游客达到5000人次且互联网曝光量超过5000万次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给予活动主(承)办机构进行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来源、申报及审核方式。以上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按照50%的比例共同负担。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县(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核。申报奖励和补助的企业需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纪违法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又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以重复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