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25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和宣传教育,严禁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燃物,加强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公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四、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伊春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措施清单》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状态,落实源头防控、应急准备、值班值守、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五、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各级公安、林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严格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和“两书一函”工作机制,落实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森林经营主体三方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的,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