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高污染燃料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铁力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二、禁燃区内禁燃高污染燃料的类别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中规定的限值)。
表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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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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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煤 |
0.5% |
-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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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 |
0.5% |
1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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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炭 |
0.5% |
10.0% |
10.0% |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相关设施,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伊政规〔2025〕6号)同时废止。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