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伊美区:山珍路与恒兴路以东、朝阳大街与山河大道(通河路至育林路路段)以南、育林路(山河大道至新兴东大街路段)与新兴东大街(育林路至青山大街路段)以西、青山大街以北区域内道路;林都大街(山珍路至仙翁山大街路段)以北、山珍路(林都大街至回龙湾大街路段)以西区域内道路。
(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机械。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道路抢修、应急除雪保通等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限值标准、禁用区域范围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依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伊政规〔2025〕5号)同时废止。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