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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规〔2022〕13号
发布日期:
2022-04-22
时  效:
现行有效
名  称: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春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20:12来源: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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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规〔20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推动我市创意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项目)引进及建设

(一)鼓励创办创意设计企业。对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至50万元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级给予不超过投入金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并经省级验收审核通过的,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投入金额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6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由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根据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二)支持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推动市级各类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向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免费开放资源。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支持创意设计与“双创”活动深度融合,鼓励“双创”基地向创意设计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免费孵化空间。对经认定达到全省创意设计与双创融合示范基地标准的,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达到市级创意设计与双创融合示范基地标准的,由市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培育创意设计骨干企业。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规模以上创意设计企业,以及现有企业经过“升规入统”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经省级验收审核通过,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市级配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发展。对在我市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第三方评估认定的知名创意设计机构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和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我市对引入的创意设计机构提供不少于3年的免费办公用房。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设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创意设计企业提供技术转让、设计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构建创意设计公共服务体系

(六)构建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设创意设计数据、工具、交易、品牌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省级验收审核,被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审计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市级验收审核,被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由市级按审计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七)建设市级创意设计中心。推动高标准建设市级创意设计发展中心,并按规定给予扶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由市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文化创意中心的,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文化创意中心的,由市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国木艺之乡”品牌影响力,依托现有木艺产业基础,立足乌马河木艺小镇建设,积极推进以“北沉香”为重点的木艺产业发展,推动高标准建设伊春木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按规定给予扶持。对能够促进伊春木艺文化创意产业、家居家具产业发展集聚、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点企业,积极申报省级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市级配套给予20%资金补助。鼓励企业等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建设创意产业园区,支持各类产业园区规划辟设文化创意专区、文化创意小屋,对向文化创意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的,经报请省级审核认定,按照评估确认的免费办公场所房租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全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由省市各承担50%。

三、支持品牌打造

(九)支持参与创意设计赛事活动。积极组织我市创意设计企业参加中俄·哈尔滨创意设计周创意设计大赛、省级工业设计大赛,如获奖者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由市级再给予省级奖金额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在深哈国际设计双年展期间,如我市优秀创意设计企业、新锐设计师,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由市级再给予省级奖金额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十)支持参与国内外交流合作。积极组织伊春属地创意设计企业参加经省政府批准的创意设计论坛交流、品牌赛事、展览展示、设计发布等重大活动,并按规定给予扶持。对在我市市场化举办的国际或国内知名创意设计大赛、论坛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的,积极报请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省级政策规定,由省级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活动费用支出的50%予以补助,每次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支出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重大活动,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扶持。

四、激活市场需求

(十一)培育消费市场。鼓励政府和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执行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设置创意设计创新券。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按省级政策规定,可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创意设计机构建立三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补标准可提高到50万元。

(十二)支持参赛参评。鼓励伊春属地创意设计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创意设计比赛,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光华龙腾奖的,由市级对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由市级奖励3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设计奖、GMARK设计奖的,由市级奖励1万元。

五、优化创意设计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人才保障。积极沟通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享全省高级创意设计人才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产业人才,依照伊春市人才引进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保险落户等政策,依规给予编制保障,对符合特设岗位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用。

(十四)推动技术提升。支持创意设计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市级奖励30万元。

(十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担保机构、银行拓宽创意设计企业的抵质押品范围,加强信贷和担保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创意设计企业发行债券或融资上市。鼓励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意设计能力提升项目,为创意设计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

(十六)优化土地供给。优化土地供应调控机制,保障创意设计产业用地需求。探索对创意设计产业实行年租制和“先租赁后出让”等弹性供地制度。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发展创意设计产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创意设计成果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鼓励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设计机构或设计者名称,保护创意设计创新成果和设计者权益。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并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统筹用好各级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政策和典型案例,讲好伊春创意设计故事,营造全社会了解、重视、参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涵养勇于开拓、崇尚创新的社会风尚。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我市规定的创意设计企业。本政策措施所指创意设计门类为《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所明确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本政策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本政策措施中需省级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需伊春市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财政承担。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市其他领域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创意设计产业园区、平台、企业资质认定日期,以及项目获奖日期须在本政策措施实施日期之后。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5年,执行期间由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到期前由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者调整的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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