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伊政办规〔2022〕41号
发布日期:
2022-11-29
时  效:
现行有效
名  称: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14:00来源: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字体:

伊政办规〔2022〕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此文公开发布)


伊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做好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调查处理范围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及较大火灾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属地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 调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火灾。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三条 调查组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县(市、区)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由政府内设机构、公安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消防救援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组成,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并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本级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市政府或属地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

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复后公布。

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火灾事故调查方向和火灾事故调查组分工。根据火灾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技术组职责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火灾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综合组职责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火灾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综合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组职责负责对涉及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责任追究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调查范围

第十 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组确定,并由责任追究组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经调查构成责任火灾事故的火灾,除了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十 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 调查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火灾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火灾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火灾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责任追究组负责。

第十 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实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实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勘验、检测、实验结论,并盖章签名。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的专业性。注重发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力量,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保障能力。

第五章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 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 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问题和追究责任。

十九 认定火灾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火灾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火灾事故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六章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 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火灾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受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消防救援机构、人民检察院。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间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然后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含

(一)引言。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事故单位、火灾事故类别、火灾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火灾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火灾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火灾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审查,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包括: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3.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针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结合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火灾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火灾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 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 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 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以政府正式公函批复。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负责火灾事故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相关政府、部门,抄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火灾事故发生单位,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

作出批复的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公开火灾调查报告。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时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市)、区政府依法决定。

二十九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九章整改评估

第三十条 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市消安委办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市消安委办抽调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第三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试行期间国家和黑龙江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分享到: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