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文字号:
伊政办规〔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时  效:
废止
名  称: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13:56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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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春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试行)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外贸企业规模化发展。①加工型外贸企业,年度新增进出口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万元给予5000元奖励。②贸易型外贸企业,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进出口总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每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户加工型、贸易型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①加工型外贸企业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②贸易型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每3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户加工型、贸易型跨境电商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企业,给予入驻平台费和宣传推广费50%补贴,单户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资源类产品进口。鼓励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类产品进口落地使用加工,对年进口额300万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加工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利率以贷款发放日最后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为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地产品出口。鼓励我市地产品出口,对年地产品出口额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利率以贷款发放日最后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为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贸企业创建品牌线上推广。企业用于境外品牌创建、境外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方面费用,给予70%补贴,单户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用于海外资信调查和线上展会宣传所产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对入选国家级双循环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其他。政策所涉及进出口额为海关纳统数据,金额“元”为人民币。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多项补贴奖励,本政策与其他市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第一条、第六条与省政策叠加享受,第二条至第五条达到省政策起兑标准按省政策执行。市本级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政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80%,各县(市)承担20%

本《政策》试用期为2022年至2023年,由市商务局负责政策解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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