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包容审慎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清单》),为做好《清单》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清单》适用原则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清单》内容可作为处罚决定说理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为准。《清单》中未列明情形,按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裁量权指导意见等,规范行使裁量权。
符合《清单》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不再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认定的侵权商品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予以没收,销售侵权商品取得违法所得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予以没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进行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合法经营。
二、切实加强《清单》学习宣传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做好贯彻执行。广大执法人员要准确把握《清单》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据事实认真研判裁量情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践行柔性执法理念,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三批)
序号 |
管理 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知识产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违法经营额不足500元(第二次违法以上,不适用该规定)并及时改正 或侵权商品尚未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市、县(市)、区 |
2 |
知识产权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初次违法且违法经营额不足500元(第二次违法以上,不适用该规定)并及时改正 或侵权商品尚未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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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市、县(市)、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