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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6-01-04 10:51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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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25〕7号)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压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遵循“预防为主、全时管控,政府主导、多方共治,行业监督、分工协作,责权清晰、规范整治”原则。全面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监测和动态闭环管理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快推进C、D级危险房屋的解危整治工作,确保解危资金和政策保障到位。力争通过系统治理,不断提升我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二、健全责任体系,凝聚共治合力

(一)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各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导考核。要将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须亲自部署、过问、协调重点工作。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网格化、常态化管理,组织隐患排查、协助解危和应急处突。

(二)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要求。

住建部门:承担综合管理职责,完善制度标准,建设维护房屋安全综合管理平台,组织专业技术培训与专家库建设,加强对全市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指导监督责任清单》,切实履行行业监管和督导职责,负责督促本行业、本领域管理的非住宅类房屋(如校舍、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厂房、商业设施等)的安全责任人履行信息采集、风险定级、隐患整改等义务,配合市级专班开展对口调度指导。

(三)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人直接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含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及荷载要求合理使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严禁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对鉴定为危险的房屋,须依法承担解危修缮的出资责任。强化“五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建筑质量终身责任,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违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致危承担责任。

三、聚焦重点任务,实施精准管控

(一)推行风险分级管控与动态监测。

信息动态采集:依托全省房屋安全综合管理平台,由街道(乡镇)负责住宅类房屋基础信息采集,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非住宅类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信息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实时更新。

分级分类管理:住宅类房屋依据相关导则划分为四个管理等级,非住宅类房屋划分为高、中、低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的管控措施(如重点观察、定期检查、正常使用等)。

隐患闭环处置:对排查发现的损伤损坏,须及时进行专业辨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督促责任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报告需上传平台赋码管理)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实现从发现到销号的闭环管理。

(二)深化危险房屋解危整治。

规范安全鉴定:对存在严重隐患或符合法定情形的房屋,及时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报告应明确处置建议。

优化解危政策:对C、D级危房,住建部门及时送达《危险房屋解危告知单》,启动“一栋一策”解危程序。创新支持政策,简化规划、消防、人防等审批流程,研究允许原址翻建适度增加面积、容积率奖励、优化不动产登记等激励措施。

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用好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等渠道,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建立健全对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政府救助机制,确保解危工作顺利推进。

(三)突出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监管。持续聚焦校舍、医疗机构、体育和展览场馆、工业厂房等大跨度钢结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严细排查整治。加强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场所等装修改造行为的全面监管,杜绝违规作业。密切关注大风、寒潮、大雪等极端天气,指导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提前做好重点场所及公用设施的安全排查与应急准备。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落实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延续并调整市级建筑安全体检工作专班为伊春市整治城镇房屋安全隐患问题专班”,负责协调全市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同步建立健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开展危险房屋解危整治和风险分级管控;通过定期会议、专题报告、联合督查和信息共享等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形成“预防为主、全时管控”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专班及联席会议机制,细化责任分工,配强专业力量,确保上下贯通、协同高效,全面提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整体效能。

(二)强化督导检查与考核。将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各级专班要适时组织暗访核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多种手段,形成有力震慑。

全市住建系统及各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力以赴保障我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形势稳定。

附件:《伊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4日

附件:

伊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技术体系,组建专家库;指导住宅类房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整治;监督建筑业、房地产业及供热、燃气等市政企业房屋安全,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自然灾害类房屋安全风险防控;将房屋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3.市发改委:配合解决解危项目规划调整、容积率奖励等政策问题;指导监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场所场地房屋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统筹政策性资金支持危房解危项目。

4.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成人教学教育机构等场所房屋,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场所场地房屋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开展校园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开展安全鉴定和解危整治。

5.市工信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房屋,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场所场地房屋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市民宗局:负责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场所场地房屋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7.市公安局:负责看守所、拘留所、警校、车管所等公安系统房屋,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场所场地房屋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配合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维护解危整治现场秩序。

8.市民政局:负责养老、儿童福利、救助管理等民政服务机构及殡葬设施房屋,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场所场地房屋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9.市司法局:负责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司法鉴定站(所)、律所、公证处等司法系统房屋,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场所场地房屋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为房屋使用安全纠纷提供法治指导。

10.市财政局: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营活动场所房屋建筑,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场所场地房屋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指导各地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危房解危,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11.市人社局:负责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房屋,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测绘机构,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配合解决解危项目土地性质变更、规划许可等问题;指导房屋用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风险防控。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监测场站、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指导解危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站、公交枢纽、公路服务区、地铁站、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场站房屋安全排查,督促落实整改。

15.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房屋、水文水资源场所,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宠物医院、屠宰场、规模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等房屋建筑,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7.市商务局: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商贸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经营场所,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房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18.市文广旅局: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备案博物馆(纪念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文旅场所,以及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和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卫生院、卫生所(室)、血站、诊所、门诊部、保健院(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系统监管所、检验检测机构,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中涉及房屋安全的违规行为。

2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陵园、军需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等场所房屋建筑,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2.市国资局:负责龙江森工集团、龙煤集团、建投集团等所监管企业房屋建筑,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2.市体育局:负责游泳馆、滑雪场、滑冰馆、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等公共体育场所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彩票站等体育彩票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3.市林草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管护房、办公楼、宣教馆等自有房屋建筑,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6.市政府办:负责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政府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7.市人防办:负责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房屋建筑,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8.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负责人民银行管辖机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9.市税务局:负责税务分局、税务所等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其他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场所场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30.各级政府: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铁路、航空等中省直单位工作(生产、经营)场所场地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参照上述指导监督职责清单落实单位、部门指导、监督责任。本通知范围未包含的房屋建筑,需要确定承担使用安全指导监督责任行业部门的,由属地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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