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攻坚月行动方案〉的通知》(黑环办发〔2024〕6号)要求,为保障全市重点时段空气质量,特制定《伊春市生态环境系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攻坚月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
伊春市生态环境系统环境
空气质量保障攻坚月行动方案
按照省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攻坚月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保障全市重点时段不发生重污染天气,打赢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聚焦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攻坚月期间,保障全市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3.7%,AQI日均值不超过 150。
二、工作方式
以 2024年1月15日至2月20日为攻坚时段,省两会(前5天至后2天)和春节期间、预警启动期间为重点管控时段。以燃煤、扬尘、机动车为重点管控领域,以统筹引领、分组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工作。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领导为副组长的市生态环境系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预测预报组、现场执法组,各小组各司其职,第一时间研究、第一时间组织、第一时间分解、第一时间汇总、第一时间上报,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生态环境系统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铁成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 涛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 峰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斯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雁斌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员:局大气环境科、监测科、执法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
(一)综合协调组
负责统筹协调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管控措施;组织与市气象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发布预警通知;负责组织起草并报送保障工作情况等。
组 长:李 斯
副组长:王雁斌 栗兰波
成 员:张金泽 庄 众
(二)预测预报组
与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部门做好对接,负责精准预测、加密预测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负责结合自动空气站点位监测数据及气象条件等信息分析大气污染扩散条件。
组 长:赵 峰
副组长:杜庆丰
成 员:闫志琪
(三)现场执法检查组
负责组织开展攻坚月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负责组织依法查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行为,每日报送检查信息。
组 长:王雁斌
副组长:李明泽
成 员:执法一科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四、组织实施
空气质量保障攻坚月工作由局大气环境科牵头协调,综合科、监控中心配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五、管控措施
(一)保障期间重点管控措施
1.燃煤污染控制
(1)加强锅炉、工业炉窑等设施除尘、脱硫、脱硝环保设施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的在线实时监控和现场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依法查处。
(2)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煤电机组和燃煤锅炉要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标准执行。
(3)与区政府沟通,协调乡镇及街道做好鼓励棚户区、城中村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城市建成区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商户禁止使用散煤。
2.扬尘污染控制
防治企业“三堆一场”扬尘。工业企业对已实现棚化或全封闭措施的料仓、堆场等严格管理,避免外溢。未实现棚化或全封闭的料场、煤堆、灰堆、渣堆等采取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机动车污染管控
(1)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未进行环保编码登记、不符合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
(2)加大监督抽测力度,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柴油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抽测,同时加大重型柴油车辆路检路查,对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禁止管控时段内上路行驶和使用。
(3)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原则上不允许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进出厂(场)区。
(二)应急响应重点管控措施
保障期间预报有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时,实施应急响应重点管控措施。
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
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期间,从严管理,按省统一要求调整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均AQI>100时,提请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橙色或以上预警级别管理。视污染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管理级别。
2.迅速响应落实减排措施
在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民生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3.严格控制污染物减排比例
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六、保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会商研判,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防范应对重污染天气发生。要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督促重点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减排准备,加强“三堆一场”、道路扬尘、车辆出行、散煤污染、烟花爆竹燃放、祭祀烧纸等方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完成保障目标。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有关单位、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攻坚月期间每周四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报送周保障情况。省两会和春节期间、预警期间等重点管控时段每日18时前报送当日保障情况。
(三)严守工作纪律。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九项规定,严守纪律底线,廉洁自律、公私分明。严守工作纪律,正确引导舆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传播相关信息。
联系人:栗兰波 电话:3647724
邮 箱:ycssthjjdqk@163.com
附 件1:现场督导检查要点
附 件2:报送信息模板
附件1:
现场督导检查要点
一、散煤督导检查要点
1.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加大抽检力度,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2.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3.城市建成区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商户禁止使用散煤。
二、扬尘督导检查要点
1.城市建成区主干道机械清扫作业每日不少于2次,路面无明显积存尘土。
2.道路上的积土要及时清运或采取临时苫盖措施。
3.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加装密闭运输装置,禁止未装配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工业企业(含锅炉、工业炉窑)督导检查要点
1.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标准排放,涉嫌超标排放的可开展执法监测。
3.安装在线监控的,核查在线数据。
4.堆场、料仓是否按照环评批复建设并严格管理,避免外溢。对未实现棚化或全封闭的料堆、灰堆、渣堆等采取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避免产生扬尘。
5.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要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标准执行。
6.钢铁、焦化、陶瓷、水泥、玻璃、砖瓦等重点行业原辅料堆存、转运,原煤储存等环节是否封闭。废气排放口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废气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适用标准是否准确,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结果是否超标排放;涉及脱硫脱硝加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附件2:
报送信息模板
一、现场检查及应急预警落实情况
散煤方面:
机动车方面:
扬尘方面:
工业企业方面:
企业X家,企业名称(附工作照片)
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XX日,XX局派出XX人次排查XX,其中,企业XX家,工地XX,机动车XX辆等,XX(超标排放情况,无组织和清洁运输方面,施工工地扬尘方面,散煤管控方面,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等)方面存在XX、XX等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立行立改XX项,要求限期整改XX项,再排查已完成整改XX项。
三、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