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伊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伊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伊政办发〔2023〕8号),加强《黑龙江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调查工作方案》)调查结果应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优控名录 (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优控名录(第二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重点管控清单》)有关要求,继续做好化学物质信息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管控政策和措施落实有关工作,特制定此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伊春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
调查结果应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掌握高关注化学物质产业分布状况,继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加强2023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统计结果应用,聚焦《优控名录(第一批)》中所列明的22种类化学物质、《优控名录(第二批)》中所列明的18种类化学物质、《重点管控清单》中所列明的14种类化学物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二、继续落实化学物质统计调查制度
以上一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企业清单为基础,将上一年度新投产和复产化学物质使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调查信息应包括详细环境信息、重点管控信息和公约履约信息的统计调查结果。按照《调查工作方案》要求,2024、2025年应各开展一次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时间为每年1月10日-3月31日。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调整年度阶段,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可组织上一年度新投产和复产化学物质使用企业进入系统进行注册熟悉。为确保数据质量,审核企业范围、审核方式和审核要点要求参照《黑龙江省2023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方案》执行。
三、加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统计结果应用,强化环境风险管控
依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统计结果,聚焦《优控名录(第一批)》、《优控名录(第二批)》、《重点管控清单》中所列明的54种类化学物质,逐条逐项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鼓励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
(一)《优控名录(第一批)》、《优控名录(第二批)》落实管控措施
1.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对涉及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下简称“《优控名录》化学品”),并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的排污企业,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相关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并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证后监管。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优控名录》化学品)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优控名录》化学品)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分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3.实行限制替代措施
(1)限制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制《优控名录》化学品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2)鼓励替代。鼓励企业对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使用相应的绿色替代品。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从源头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二)《重点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措施
1.实行禁止、限制、限排措施
(1)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所列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禁止、限制、限排在某些产品中的生产、使用。
(2)进口或出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生产、加工使用用途环节豁免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分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3.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加工使用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根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产、加工使用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企业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3)涉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氮(PFOS 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涌、流失、扬散。
(4)二氯甲烷和已淘汰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中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四、落实国家规定,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第12号)、《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要求执行,按照省厅通报线索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执法监管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同时,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落实情况的跨部门联合检查,依法加强对非法生产、使用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得到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
因地制宜开展针对优先管控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鼓励通过便于公众知晓和获取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与优先管控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有关的替代产品或工艺信息。鼓励企业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从源头削减或避免污染物产生。
(三)落实结果上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最终统计数据及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跨部门联合检查情况于每年10月1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