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2023年工作成效,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至12月,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打”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完善预警信息和违法线索识别推送机制,提升精准打击能力,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推进一体化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刑事和行政手段,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力大、涉案人员多、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切实防控环境风险。强化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激发不同主体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以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包装容器、废酸、表面处理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高浓度废液、废盐、废旧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或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5.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6.废旧家电、废旧电子电器、报废汽车等拆解企业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下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1.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辅助设施。
三、时间安排及任务
2024年6月至12月。按照动员部署、集中攻坚、总结提升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前,按照我市实际情况,三部门联合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集中攻坚阶段。7月,组织开展全市“两打”专项行动市级帮扶督导交叉互查工作。8月,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市级联合督导帮扶。6月至11月,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办理刑事案件查办、线索移交等行刑衔接等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组织开展案件“回头看”、联合挂牌督办等案件质量提升相关工作。10月至11月,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案件总结、案卷收集、整理,完善好相关台账,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梳理典型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四、工作措施
(一)紧盯大案要案,加大打击工作力度
1.坚持专案经营。高度重视社会影响力大、涉案人员多、跨区域流窜作案、环境危害严重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提级查办、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集中各部门中坚力量,形成专案分析、专案查办、专案上报机制。充分发挥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等组织、专家的技术力量,查处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办案水平,持续释放严惩信号。
2.坚持深挖扩面。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向上游产废单位、中间收集单位、下游经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对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延伸拓展至出具监测报告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以及监测设备生产厂家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坚持头尾中间一起查、上中下游一起打,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依法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利益关系人,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持续净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源监测行业市场环境。
3.坚持综合打击。生态环境部门要综合采用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等行政处罚手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依法适用行政拘留、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按照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环保信用管理,持续完善环境违法犯罪外部约束机制。
(二)强化科技手段,精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1.深入摸排线索。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梳理群众投诉举报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反馈的问题。设置举报热线,结合《伊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有价值的线索予以奖励。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比例,深入挖掘行业性、区域性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2.开展大数据分析溯源。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固体废物管理、污染源在线监控、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环境统计等平台数据,运用卫星遥感排查、无人机巡查等技术,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重点行业协会动向,打破信息壁垒,加强数据比对融合,对数据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综合分析研判,夯实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发挥三维荧光光谱溯源和高分辨质谱溯源等技术优势,精准定位危险废物排放倾倒点,锁定污染源头。
(三)落实执法联动,巩固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1.加强部门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行刑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和双向案件咨询制度,研究制定“两打”案件证据标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程序依法移交或者书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巩固联动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职能,通力合作,推动“六个联合”一体化联动执法司法模式落地生根。
3.加强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畅通协助查询、互调信息的通道,完善信息交流、分析、整合机制。
(四)加强帮扶督导,提升办案质效
1.坚持宽严相济。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不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减免处罚。
2.强化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形式,指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敬法,切实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自觉守法水平。判断是否适用企业合规,以企业生存发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为考量,既考虑对犯罪人的依法惩处,又考虑对合规企业的依法保护。在检察机关主导下持续健全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3.加大联合督导。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用好专项督导、提级查办、联合挂牌等手段,市级在协调跨区域调查、合法取证、规范固定证据、及时移交移送等方面开展办案联合督导,指导案件移交办理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重点加强对危险废物鉴定、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固定等工作技术支持,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4.开展生态修复。在督促责任企业整改到位、涉案废物处理到位的同时,有关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积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预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复尽修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各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以专项行动指挥部、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等形式,统筹规划和协调“两打”工作,根据产业结构、产业集群、产业特色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做好任务分解,严格工作考核,加强调度分析。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两打”工作纳入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形成制度化工作模式,推动“两打”工作常态化开展。
(二)加强警示宣传,强化社会舆情引导
各县(市)区要密切沟通协作,统一宣传口径,准确把握“时度效”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对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影响恶劣的涉危险废物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强化警醒震慑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鼓励公众广泛关注、支持和参与“两打”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关注涉及“两打”工作的舆情信息,积极做好应对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巩固工作成效,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要深入分析近年来办理的“两打”案件特征,研究案件背后的产业链,总结特色的成效做法,提炼先进的工作经验,归纳遇到的难点疑点,指导提升办案能力,提高办案效率。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线索信息化推送、现场核实查处、结果实时反馈的执法监管闭环机制,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拉条挂账,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完善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聚焦危险废物跨地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通过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提升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能力。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11月30日前,要将2024年“两打”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情况、典型经验、典型案例、重要动态随时上报。先进经验和优秀典型案例将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推广。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危废) 张琳琳 0458-3642159
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测) 孙宇 0458-3642159
市公安局:栗剑 15754589878
市检察院:赵欣 18845827877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
伊春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2日
伊环规[2024]1号 附件 2024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