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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民规〔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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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5 14:30来源:市民政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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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民规〔2026〕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6〕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827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32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1.基本生活标准:2026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拟提高到12912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拟提高到9864元/人年。

2.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要求,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人月)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执行。我市城市集中、农村集中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省级要求,拟继续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城市集中、农村集中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7428元、7332元、7224元。同步提高城市分散、农村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即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指导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5736元、3828元、2292元。

三、提高取暖补贴标准

城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提高到1200元/户,农村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提高到300元/户

四、执行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我省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资金分担方式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照7:3比例分担。2026年增支市县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救助领域提标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决策部署的务实举措,也是推动《新时代幸福龙江建设20件民生实事(2026年)》落地见效的具体行动,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的关键抓手。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民生任务,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对标上级要求,细化举措、明确时限、倒排工期,确保各项救助补助政策落地落实,切实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务必在本月底前完成标准调整和资金发放工作。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低保金加发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伊春市民政局                 伊春市财政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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