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伊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三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托底保障的作用,能够有效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发生。
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1年12月31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逐条认真梳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事项,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和印发了《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具体举措。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救助。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
(三)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四)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救助费用实行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制度,超过起付标准的予以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
医疗救助设定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比例救助;返贫致贫人口按8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70%比例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五)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提高5%。
三、出台意义
《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