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明确要求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规定“每2年至3年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一次”。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2020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按照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我市已完成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测算工作,测算成果已由省政府批复,要求9月30日前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实际测算过程中以什么为原则?
答:坚持市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协调平衡的原则;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制发文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3〕16号)
四、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3〕16号)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分析、调整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测算、验证区片综合地价、综合平衡、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审查报批、公布实施、及时备案等11个步骤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测算综合地价,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完成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完善工作后,形成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费用包括什么?
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的,70%用于安置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