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解读】:《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4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解读】:该条的制定是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市农事用火高发期时段和气候因子变化规律,制定了伊春市森林防火期的具体时间段。
二、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按照“三清单一承诺”工作机制,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解读】:《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森林防火责任等相关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场(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达不成一致联防意见的,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确定。
三、强化防火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和“5·6”大火反思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解读】:该条是依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
【解读】:《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和我省37条措施,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健全“省森防指办公室建总账、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列分账、关键节点单独建账,账账明晰、时限清楚、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合力,坚决查处违规用火行为;聚焦专项治理,持续盯紧重要时段、重要部位、重要设施、重点人群,全力防未防危防违,实现“三个不发生”森防工作目标。
五、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生火取暖、野炊、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保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解读】:《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建设、勘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安全防范,并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检查站应当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
(二)吸烟、烧纸、烧香;
(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解读】:《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扑救物资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和检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可燃物,应当及时清除。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计划烧除。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采用发提示提醒函、整改通知书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森林公安、林草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解读】:《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赶赴火场,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进行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并及时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