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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伊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问答解读

日期: 2022-08-24 16:35 来源: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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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伊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该《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遵循,建立门诊统筹,补齐保障短板,改革个人账户,增强共济能力,逐步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

问:《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问: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有哪些内容?

一是落实普通门诊(含急诊)统筹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门诊特检特治项目按本政策执行。

二是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首次划入额度为每人54元/月,待2022年平均基本养老金发布后再补划差额。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内不建立个人账户,医保办理退休后次月按退休人员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三是严格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问:患有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统筹政策吗?

答:可以,《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患有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如何享受门诊统筹政策,即:完善门诊慢性病政策,不断健全门诊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因治疗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应首先按门诊慢性病政策支付,超过限额的费用可按门诊统筹政策支付;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支付。

问: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合理设置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标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住异地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标准。按规定转诊备案人员、异地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治人员支付比例为45%。未按规定转诊备案人员支付比例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