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烟花爆炸致人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0日铁力市梁先生参加朋友开业典礼,燃放烟花时不料本来该飞向天空爆炸的烟花却在地面发生爆炸,其中两颗烟花弹飞到梁先生面前爆炸。经医院眼科医生检查,诊断为左眼钝击伤、左眼睑瘢痕,上睑内翘、倒睫毛与角膜瘢痕挛缩,角膜上皮轻度混浊,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3800元。在病情基本稳定后梁先生与烟花经销商多次协商未果后,2022年3月14日选择向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于当天开展现场调查取证。为使梁先生尽快得到赔偿,工作人员组织烟花经销商、烟花生产厂家代表和梁先生进行调解,梁先生要求商家赔偿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3万元,厂方代表提出经销商经营手续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并提供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指出消费者没有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要求,没有达到安全距离违规燃放才造成的伤害,因此只同意赔偿5000元。经消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调解,本着互谅互商的原则,最终达成协议:生产商一次性赔偿伤者梁先生人民币1.7万元,三方不再互相追究责任,并且当天就拿到了赔偿款,梁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当事人提出赔偿其人身伤害所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诉求。
案例二:火锅店储值卡退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至3月17日陆续接到多起关于伊美区某火锅店储值卡问题的投诉,均是关于办理储值卡后因店铺一直未营业,商家不能履行承诺的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伊美分局12315执法人员核实后情况属实,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负责人协商沟通,最终工作人员为商家及投诉人组织现场调解,当场为22位储值会员卡用户返还储值卡余额共计4000余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件是一种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项目的投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商家信用是无形的资产,更应依靠诚信这块基石,树立诚信经营的金字招牌,不能逃避作为商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婚庆服务定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退款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陈女士因婚期预定在2022年8月30日,2022年5月27日向铁力市某婚庆服务公司预定了婚庆服务,交场地定金3000元。由于疫情原因新郎回不来导致婚礼取消。2022年6月27日多次与婚庆服务公司联系,未果,陈女士向12315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12315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属实。2022年5月27日陈女士向婚庆服务公司预定了一站式婚礼服务,内容包括酒席,主持、摄影、摄像、快剪、车队、鲜花、道具等项服务内容,是一种合同约定服务。投诉人取消婚礼,要求商家返回3000元定金,是一种违约行为,但由于疫情导致婚礼不能如期举行,属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诉人又第一时间与商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属于合理诉求。
2022年6月30日,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解释是,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终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婚庆服务公司一次性退还投诉人3000元定金。2、商家终止投诉人婚礼服务项目。
【案例评析】
此案件是一种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项目的投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相关规定, 这起调解案件的处理,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普法宣传,依法化解双方纠纷,体现行政调解作用。
案例四:玉米割台无法使用退款案
【案情简介】
三位农民朋友分别于2022年7月2日、9月18日、10月15日在铁力市同一收割机配件商店购买了三台玉米收割台,安装调试始终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经销商和玉米收割台厂家人员多次检修调试,仍然无法正常使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于2022 年11月对收割机配件商店发起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农民朋友了解情况及诉求,提取购买合同及农机具相关手续。商家销售的玉米割台生产手续齐全,有出厂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该型号农机具是装配到拖拉机上用于收割玉米时使用的机械,设备由厂家到现场安装调试,指导使用。在安装调试后无法正常使用,厂家说法是机器不配套。消保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与经销商和厂家多次协商,厂家同意向三位农民朋友原价退款,由收割机配件商店先行垫付人民币共计8.775万元,并签定了调解书。
【案例评析】
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有关商品瑕疵的举证责任。最终经营者与农机具生产企业进行了沟通,生产企业同意给农民朋友退还货款。
案例五:养生会所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1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查办伊美区某商家涉嫌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在核查过程中,当事人对经营场所内悬挂的6块荣誉牌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执法人员调查,2021年12月份开始,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需要,自制了中国企业商品质量认证监督中心和中国品牌认证评定中心授予河南某公司“质量.服务.诚信AAA级企业”、“中国著名品牌”荣誉牌,悬挂在经营场所内用于宣传活动,而当事人宣传的商品并不是河南某公司生产,也与该集团无隶属关系,当事人在荣誉牌上标称的授予单位“中国企业商品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中国品牌认证评定中心”,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及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试运行)网站均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当事人悬挂上述荣誉牌5个月有余,前来体验的顾客达四五百人。
最终认定当事人对自己的商业信誉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虚假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在未获得“质量.服务.诚信AAA级企业”、“中国著名品牌”荣誉情况下,自制荣誉牌用于宣传,营造自己的良好商业信誉,以此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