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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消费维权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六-十)

日期: 2023-07-08 09:23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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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霸屏天下”传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9日,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将《关于“霸屏天下”相关人员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综合情况说明》的线索移送至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18年8月份当事人王某某通过他人推荐加入了名为“霸屏天下”的网络平台,并在其经营的店中先后向朋友、顾客和微信好友介绍了该平台如何加入、具体操作、相关收益等情况。通过扫取当事人推荐码的方式,将加入人员发展成为其下线会员,并通过下线人员的业绩获取非法利益。经公安机关调查,当事人王某某直接发展下线会员19人,间接发展下线会员6人,未起到相应的组织、领导等关键性作用。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传统传销模式已被网络传销所取代,网络传销一般都会建有网络平台或网站,较传统传销相比,形式更多样,隐蔽性更强,传播速度更快,发展人员更多,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投资理财时请擦亮双眼,警惕高回报、高分红、高利润的投资项目,切勿盲目投资。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行为应及时报警,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案例七:哄抬物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11,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伊美区某药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提高涉疫药品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其中“抗感解毒口服液”的购销差价率205%,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经查实,疫情放开初期阳性病例骤升导致涉疫药品紧张,当事人趁机提高涉疫药品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疫情放开初期阳性病例骤增涉疫药品紧张,通过提高涉疫药品价格的方式获利,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惩。

案例八: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1130日,伊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伊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一款雪花饺子粉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1216日与实际的生产日期明显不符。经当事人陈述,该批面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和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因临近保质期,为了便于销售,将包装上原有的生产日期去除,并虚假标注了11月16日和12月16日两个生产日期,修改了生产日期后还未进行销售。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购进票据、销售价格签、供货商资质等证据,并且该公司经营食品未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查封的涉案面粉264袋,罚款16.3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严重侵害,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本案涉及食品经营环节中的多种违法行为,非常具有代表性。因篡改米面包装日期的行为多是以喷墨标注虚假日期方式进行,为此,经营者应主动购进采用激光打码等先进方式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案例九: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3日,北京某公司举报伊美区某商家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10月14日,伊春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在商家经营场所和室内库房共发现带有各类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58件。该商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品牌授权材料,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经由商标权利人辨认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证实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服装共58件,并处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维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十: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伊美区某商家营业场所内有待销售的含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毛绒玩具。涉案商品外包装壳上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的中英文标识字样、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片、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正面),主体部分为毛绒玩具,外形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同,且同样印有2022年冬奥会会徽以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正面)。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销售台账以及奥林匹克标志授权材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冰墩墩”毛绒玩具6个,并处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当事人未经授权销售冰墩墩形象产品,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查办,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引导教育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也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