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3年2月17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称位于伊春市丰林县的某烟酒行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材料,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国窖1573”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规格:500ml)36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这瓶酒的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现场经相关市场维权员初步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涉案的“国窖1573”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是在2022年4月份购进。现场检查发现的“国窖1573”白酒商品包装为红金相间,正面红色部分印有“国窖®”、“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字样,商品标价950元/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累计发现国窖1573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36瓶,上述“国窖1573”白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书》。当事人销售上述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总计34200元。
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涉案“国窖1573”白酒36瓶;3、处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3年2月17日,本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称位于伊春市丰林县的某酒行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材料,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国窖1573”酒2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这瓶酒的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现场经相关市场维权员初步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涉案的“国窖1573”白酒(酒精度:39%vol、净含量:500ml)是在2010年店铺开业朋友送给他的,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等证照材料。办案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未发现其他涉案商品。涉嫌侵权的商品经由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按照当事人对上述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856元。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上述涉案“国窖1573”白酒2瓶;3、处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根据案件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伊春市乌翠区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进门靠墙货架上摆放的“五粮液®”白酒(酒精度:39%vol、净含量:500ml)1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这瓶酒的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现场经相关市场维权员初步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陈述称在2022年6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入1瓶“五粮液®”白酒,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等证照材料。办案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未发现其他涉案商品。涉嫌侵权的商品经由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按照当事人对上述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768元。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涉案“五粮液®”白酒1瓶;3、处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3年2月16日,本局接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称位于伊春市友好区某酒行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材料,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剑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12瓶、“舍得®”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4瓶、“舍得®”白酒(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5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酒的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现场经相关市场维权员初步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为从事烟酒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2022年12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入12瓶“剑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4瓶“舍得®”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5瓶“舍得®”白酒(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等证照材料。现场检查发现的“剑南春®”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商品标价:468元/瓶,“舍得®”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商品标价:460元/瓶,“舍得®”白酒(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商品标价:390元/瓶。上述白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故当事人销售上述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总计9406.00元。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涉案“剑南春®”白酒12瓶、“舍得®”白酒9瓶;3、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3年2月13日,本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称位于伊春市伊美区某烟酒行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材料,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国窖1573”酒(酒精度:38%vol;净含量/规格:500ml)1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这瓶酒的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现场经相关市场维权员初步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涉案的“国窖1573”白酒(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是在2023年1月份聚会中朋友赠与的,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等证照材料,也无法提供“国窖®”的商标授权材料。现场检查发现的1瓶“国窖1573”白酒标价:999元/瓶。上述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故当事人销售上述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总计999元。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上述涉案“国窖1573”白酒1瓶;3、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3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铁拳行动方案对铁力市某酒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1瓶舍得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批号:20200226281),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舍得”酒商标授权材料,也未能提供该“舍得”酒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一名顾客手中换购了1瓶舍得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批号:20200226281),该酒外包装盒上半部分为酒红色下半部分为乳白色,包装盒上印有“舍得®”、“智慧人生品位舍得”、“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当事人标价400元/瓶进行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等证照材料。该舍得酒经“舍得®”商标权利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维权人员辨认,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维权人员的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库房,未发现其他涉案商品。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400.00元。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涉案舍得酒1瓶;3、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2023年8月7日,本局接到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请求书,举报伊美区某服装店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经营场所共发现带有始祖鸟®品牌、迪桑特®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总计33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等材料。上述商品经相关市场维权人员初步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购入带有始祖鸟®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20件,带有迪桑特®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13件,上述商品总计33件。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在当事人的男装区进行展示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经由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销售的带有始祖鸟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始祖鸟®牌牛仔上衣2件,标价109元/件;始祖鸟®牌成人短袖6件,标价49元/件;始祖鸟®牌儿童短袖12件,标价29元/件;带有迪桑特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迪桑特®牌冲锋衣4件,标价79元/件;迪桑特®牌夹克9件,标价79元/件;按照当事人涉案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887.00元。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33件;2、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2023年8月7日,本局接到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请求书,举报伊春市伊美区某服饰批发部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经营场所共发现带有始祖鸟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41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等材料。上述商品经相关市场维权人员初步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购入带有始祖鸟®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41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在当事人的男装区进行展示销售,当事人陈述上述商品购入后至查获当日没有售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其他涉案商品。涉嫌侵权的商品经由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销售的带有始祖鸟®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标价39元/件短袖共23件、标价49元/件的短袖共18件,按照当事人涉案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779.00元。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41件;2、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2023年10月23日,本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投诉嘉荫县某烟酒行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6瓶52度国窖1573白酒疑似侵权商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现场经泸州老窖市场维权人员初步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包装上印有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注册商标“国窖®”文字,“国窖®”商标注册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涉案商品经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以850.00元/瓶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进涉案国窖1573白酒6瓶,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上述商品购入后摆放在店铺内展示销售至查获当日没有售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其他涉案商品。当事人涉案商品标价1180.00元/瓶,按当事人涉案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080.00元。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涉案“国窖1573”白酒6瓶;3、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2023年10月23日,本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投诉嘉荫县朝阳镇某烟酒店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1瓶国窖1573白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酒的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现场经相关生产厂家市场维权人员初步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国窖®”商标于2002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19161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有效期至2032年2月20日。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包装印有“国窖®”、“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等字样。涉案商品经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陈述称于2023年3月,以830.00元/瓶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进涉案国窖1573白酒1瓶,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场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材料。上述商品购入后放在店铺内展示销售至查获当日没有售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其他涉案商品。当事人涉案商品标价999.00元/瓶,按当事人涉案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999.00元。最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涉案“国窖1573”白酒1瓶;3、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