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乡村(林场)民宿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措施
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动我市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林场“双振兴”。立足我市“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发展定位,聚焦乡村(林场)民宿产业发展的各项要素保障,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专业化设计。对聘请专业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村(林场)民宿规划设计,并按照计划开工建设的,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费用40%给予奖励。
二、支持品牌民宿投资。支持民宿向高端化、精品化发展,突出品牌效应,在村(林场)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三、支持市场化运营。对民宿试点村(林场)引入专业的运营团队的,通过运营前置开展建设的,年营业额达到500至1000万元的,给予运营商5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商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民宿争先创优。经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当年新被评为国家甲级民宿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乙级民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多业态发展。支持在民宿建设的村(林场)内独立打造注重外观设计、创意独特、能体现主题文化的酒吧、咖啡吧、茶室、西餐厅、地方小吃门店、旅游商品门店、娱乐场所、工艺等特色项目,对新开设、符合规划布局选址要求,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且营业满1年的特色餐饮项目,经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六、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支持未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民宿试点村(林场)进行生活污水治理,符合《伊春市2024年关于支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林场)建设的奖励措施》要求的,奖励资金按照实际农村污水项目投资额度进行奖补,其中:中省市投入按照20%进行奖补,自筹资金投入按照50%进行奖补。
七、支持用好闲置资产。加快民宿试点村(林场)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支持民宿试点村(林场)用好闲置资产,加快盘活进程。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10+N”,“10”是我市2024年乡村(林场)民宿产业发展10个试点村(林场):工农乡北星村、年丰乡年丰村、向阳乡雪水温村、红光乡燎原村、金山屯镇乐园村、铁力林业局马永顺林场、上甘岭林业局溪水林场、五营林业局平原林场、乌马河林业局西岭林场、新青林业局松林林场。“N”是依据政策引导和自身实际,也要重点发展民宿产业的村和林场,由县(市)区、林业局公司向市民宿产业专班提出加入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专班研究通过后,以市人居办文件确认的村和林场。
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凡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本奖励措施。在奖励补助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所有项目里的中、省级资金(包括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专项、项目等)与最后得到的市级奖励资金之和不得大于等于投资总额,否则取消奖励资格。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执行资金由财政保障,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