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正面激励,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金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市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各级处非办负责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负责举报涉嫌案件的侦破,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的拨付,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邮寄材料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非法集资举报行为的各级各有关部门需设立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市处非办对外公开举报电话:0458-3878345
受理举报电子邮箱:ycjrbdfk@163.com
邮寄地址:伊春市财政局大楼418室伊春市金融办(市处非办)
第五条 举报人提供非法集资线索的同时应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七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八)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并满足奖励条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地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各级处非办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完全相符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2000元。
(二)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被举报访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三)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给予100元奖励。
第十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经各级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各级处非办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十九条 各级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举报人捏造、伪造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