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一、审查机制
拟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本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查时,可以将政策措施草案送交另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两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换审查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以出台政策措施的部门所在地的意见为主。
二、审查标准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
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
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地在进行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仍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的意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