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体现对特困职工的人文关怀,帮助特困职工渡过难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工办发〔202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特困职工的认定范围
(一)公有制单位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认定。
(二)非公有制单位特困职工由单位认定。
二、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
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伤残或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提取标准
凡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本人及配偶认定当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四、提取要件
(一)公有制单位职工
1.身份证原件。
2.一类银行卡。
3.户口簿原件(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4.市直特困职工提供加盖本单位工会和市总工会(帮扶中心)印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5.县(区)特困职工提供加盖本单位工会和所在县(区)工会(帮扶中心)印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二)非公有制单位职工
1.身份证原件。
2.一类银行卡。
3.户口簿原件(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4.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住院病案首页或出院证明、医疗住院费票据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5.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6.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特困职工证明。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