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20条和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24条精神,支持个体工商户企业,结合检测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减免收费项目,仅包含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几项检验检测费用。
第三条 适用范围伊春市内个体工商户企业。
第四条 减免收费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确保政策公开,确保减免资格审查严格透明,审查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减免的条件
第五条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注册的符合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第六条 检测费减免标准
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出台政策措施要求,对符合个体工商户企业,免收其当年的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几项检验检测费用。
第三章 兑现方式方法、路径
第七条 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市检验检测中心业务大厅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减免的实施工作,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报检时或检验结束后出具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业务大厅履行审批手续,检测费用予以减免。